Re: [建議] 給法院的抗議信
看板KingofPop (麥可傑克森 - Michael Jackson)作者ols (若月)時間21年前 (2003/12/07 15:21)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5/11 (看更多)
※ 引述《Foucault (Army of Love)》之銘言:
: 你說的負責、區聯絡人是指要大家去找那個聯絡人簽名、
: 還是要由聯絡人逐一拿去給大家簽名?
: 前者,我怕大家出門找人簽名的意願不高,
: 後者,我怕聯絡人太辛苦,而且也不是每個地方都能安排負責人,
: 台灣說大不大,但也沒小到哪兒去...
: 台灣不是只有台北而已咧...
: 既然還是要寄回來給我,那不如就大家各自寄來就好,
: 轉兩手會慢很多。
: 我們一定要再12/21前寄出去給美國啊,
: 要不然開庭了就嫌晚了。
@@
恩可能我把事情想的太簡單了..
那大家各自寄似乎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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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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