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給法院的抗議信

看板KingofPop (麥可傑克森 - Michael Jackson)作者 (若月)時間21年前 (2003/12/07 15: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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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ucault (Army of Love)》之銘言: : 你說的負責、區聯絡人是指要大家去找那個聯絡人簽名、 : 還是要由聯絡人逐一拿去給大家簽名? : 前者,我怕大家出門找人簽名的意願不高, : 後者,我怕聯絡人太辛苦,而且也不是每個地方都能安排負責人, : 台灣說大不大,但也沒小到哪兒去... : 台灣不是只有台北而已咧... : 既然還是要寄回來給我,那不如就大家各自寄來就好, : 轉兩手會慢很多。 : 我們一定要再12/21前寄出去給美國啊, : 要不然開庭了就嫌晚了。 @@ 恩可能我把事情想的太簡單了.. 那大家各自寄似乎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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