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給法院的抗議信
看板KingofPop (麥可傑克森 - Michael Jackson)作者Foucault (Army of Love)時間21年前 (2003/12/07 15:1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4/11 (看更多)
※ 引述《ols (若月)》之銘言:
: 台北公館區...淡水區..我負責..
: 離公館or 淡水..近的大家來簽名
: (一區找一個聯絡人..收齊後在統一寄回給你阿^^)
: 您意下如何阿?
你說的負責、區聯絡人是指要大家去找那個聯絡人簽名、
還是要由聯絡人逐一拿去給大家簽名?
前者,我怕大家出門找人簽名的意願不高,
後者,我怕聯絡人太辛苦,而且也不是每個地方都能安排負責人,
台灣說大不大,但也沒小到哪兒去...
台灣不是只有台北而已咧...
既然還是要寄回來給我,那不如就大家各自寄來就好,
轉兩手會慢很多。
我們一定要再12/21前寄出去給美國啊,
要不然開庭了就嫌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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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66.10
※ 編輯: Foucault 來自: 218.174.166.10 (12/0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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