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給法院的抗議信

看板KingofPop (麥可傑克森 - Michael Jackson)作者 (Army of Love)時間21年前 (2003/12/07 15: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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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s (若月)》之銘言: : 台北公館區...淡水區..我負責.. : 離公館or 淡水..近的大家來簽名 : (一區找一個聯絡人..收齊後在統一寄回給你阿^^) : 您意下如何阿? 你說的負責、區聯絡人是指要大家去找那個聯絡人簽名、 還是要由聯絡人逐一拿去給大家簽名? 前者,我怕大家出門找人簽名的意願不高, 後者,我怕聯絡人太辛苦,而且也不是每個地方都能安排負責人, 台灣說大不大,但也沒小到哪兒去... 台灣不是只有台北而已咧... 既然還是要寄回來給我,那不如就大家各自寄來就好, 轉兩手會慢很多。 我們一定要再12/21前寄出去給美國啊, 要不然開庭了就嫌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66.10 ※ 編輯: Foucault 來自: 218.174.166.10 (12/0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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