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關於21日演唱會換區事件

看板V6作者 (kkcc00)時間16年前 (2009/12/24 00:27),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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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友人massy PO文 ※ 引述《misscoca (楓紅心暖)》之銘言: : 因為我們當初所簽署的同意書上面就已經有不能讓票或是賠償 絕對沒有這種事,至少,超級圓頂當初是在那種狀況下叫大家簽的,那就無效。 記得有條專門保障消費者簽署消費契約的法律條款,剛剛網路搜尋一下,立刻就找到了! ---- 消費者針對定型化契約有「契約審閱權」,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 該條文指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 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保官指出,該條文立法目的是在保護消費者,以免消費者受到企業經營者不公平 之定型化契約所拘束而權利受損,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此一規定,此一約定條款無 效,避免消費者在訊息未被充份揭露、了解下而簽字,進而受到契約中不公平條款 的傷害。 ---- 台灣已經進入消費者至上的法治時代,超級圓頂還這麼不懂得以客為尊, 以為有法律顧問當靠山,就想把消費者當傻子,太天真了啦~ 再一條補充民法相關的條文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外,訂立契約若有定型化契約的情況時,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超級圓頂趁當時現場一片混亂,誘簽同意書的行為,已經顯然觸犯民法247條-1, 所以有簽所謂同意書的各位,請完全不必擔心~你的權益依然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4.154

12/24 00:41, , 1F
不得不說滅頂真的有點天真= =+
12/24 00:41, 1F

12/24 00:41, , 2F
光是想隱瞞被要求賠償的內容就不免覺得好笑...
12/24 00:41, 2F

12/24 00:43, , 3F
他們以為現在還在撥接嗎~"~y 當大家都互不往來...
12/24 00:43, 3F
※ 編輯: kkcc00 來自: 220.136.54.154 (12/24 00:56)

12/24 09:28, , 4F
push!
12/24 09:28, 4F

12/24 13:10, , 5F
push! 姑息養奸
12/24 13:10, 5F

12/24 17:48, , 6F
我那天也只看到表格簽名 根本沒看到有內容
12/24 17:48,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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