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關於21日演唱會換區事件
代友人massy PO文
※ 引述《misscoca (楓紅心暖)》之銘言:
: 因為我們當初所簽署的同意書上面就已經有不能讓票或是賠償
絕對沒有這種事,至少,超級圓頂當初是在那種狀況下叫大家簽的,那就無效。
記得有條專門保障消費者簽署消費契約的法律條款,剛剛網路搜尋一下,立刻就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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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針對定型化契約有「契約審閱權」,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
該條文指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
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保官指出,該條文立法目的是在保護消費者,以免消費者受到企業經營者不公平
之定型化契約所拘束而權利受損,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此一規定,此一約定條款無
效,避免消費者在訊息未被充份揭露、了解下而簽字,進而受到契約中不公平條款
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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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已經進入消費者至上的法治時代,超級圓頂還這麼不懂得以客為尊,
以為有法律顧問當靠山,就想把消費者當傻子,太天真了啦~
再一條補充民法相關的條文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外,訂立契約若有定型化契約的情況時,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超級圓頂趁當時現場一片混亂,誘簽同意書的行為,已經顯然觸犯民法247條-1,
所以有簽所謂同意書的各位,請完全不必擔心~你的權益依然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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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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