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性別]釋字第六一七號
2006.10.27 中國時報
許玉秀痛批 解釋文充滿歧視
劉鳳琴/台北報導
大法官許玉秀又有驚人之筆,對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的六一七號解釋,她開宗明義就十分不客氣地說:「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下,多數意見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是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同」。
「六一七號解釋根本應作違憲認定,對性言論及性資訊的管制,沒有必要採取刑法手段。」
另外,大法官林子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也認為以刑罰作為禁止散布、販賣、播送猥褻出版品的手段不符比例原則,刑法二三五條是違憲規定。
許玉秀說,雖然解釋認為性言論和性資訊應受憲法保護,但未提及為什麼應受保護,所謂的保護只是虛有其表,使爭取基本權保護的意志受瓦解。
許玉秀說,本來聲請人希望得到更有利於性基本權保障的解釋,結果反而得到比之前的四○七號解釋更落後、充滿歧視的憲法解釋。
「推動廢除刑法二三五條聯盟」表示遺憾,抨擊刑法二三五條剝奪成人言論、資訊自由和選擇「不道德」生活的權利,嚴重踐踏社會中被汙名的各種性社群生存正當性,對人權的斲傷相當大。
附上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 http://gsra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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