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謝霆鋒案下周三裁決

看板Nicholas (謝霆鋒)作者時間22年前 (2002/09/29 00: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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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霆鋒案下周三裁決 明報 香港 (2002-09-26 19:30:01) 【明報專訊】謝霆鋒涉串謀警員劉志偉頂包案將進入最後階段,裁判官昨聽罷控 辯雙方結案陳詞後,鐵定於下周三(10月2日)裁決,謝霆鋒與劉志偉入罪與否 ,當日揭盅。 裁判官衛以寬昨聽罷雙方結案陳詞後,表示需要7日時間,詳細考慮控方的舉證能 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謝霆鋒及警員劉志偉定罪,亦需思量辯方的證供能否推 翻控方的案情,遂將案押後裁決。 若罪成最高判囚2年 若謝劉被裁定串謀妨礙司公正罪成,最高刑期為入獄2年,但就成國定的串謀妨礙 司法公正一案而論,裁判官則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若二人判予罪名不成立,將 獲當庭釋放。 聆訊5日後,控辯雙方均已提出證供,有參與訴訟的律師估計謝劉無罪釋放的機會 較大。他們認為若裁判官思想較開放的話,便會接受案件有疑點,裁定二人無罪。 主控﹕知情應算串謀 主控官黎恩昨在結案陳詞中,指謝霆鋒為案中關鍵人物,雖然他並不欲涉案,但 若無其同意,成國定則不會以謝的利益作前提下,實行串謀協議。 主控官昨詳解「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他指普通法內「串謀」的定義,為兩 個或以上的人,在協議下進行非法行為,或協議以非法行為做事,而串謀罪行不 能缺少兩名或以上人物參與、串謀協議、各方同意的原數。他引述過往香港及外 國的案例,指出凡對串謀一事知情,及若某串謀協議形成後,另外一人才加入, 均可視為參與串謀,罪責亦是同等﹔而被告有或意圖作任何事以達到妨礙司法公 正的目的時,則可構成該罪行。 他最後強調,控方證人成國定早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判囚4個月,故其口供 值得信賴。成國定的犯案原意為保護謝霆鋒,而二人的關係實屬友好,故成國定 在庭上作供,帶少許不穩亦可理解。 成在庭上表示未有在廉署口供中提及警員答應頂包一事,庭上亦承認在口供內無 述及便無發生,但黎就此強調,在成整體口供內清楚地表達劉曾允許成頂包為肇 事司機,故相信劉有參與串謀一事。 -- ▌ ▁▌▁ |情報員標號: sw59-195-175.adsl.seed.net.tw |局中| ▌▃ |隸屬☆單位: 中央情報局 (bbs.e-cia.net) |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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