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咳咳咳咳…
看板MrChildren作者osullivan (Fade to Black)時間18年前 (2007/01/12 01:58)推噓20(20推 0噓 41→)留言61則, 8人參與討論串1/4 (看更多)
自從PO了上一篇咳咳文之後,我一直在想,這樣的作法是正確的嗎?
我指的是,沒有導引一個討論的方向,而只是任由大家各自表述,這樣
討論下去的結果是…?說真的我想像不到這個討論串的退場機制耶。雖然
現在身陷期末考的共筆地獄之中,但是沒有上來講清楚自己的想法,總也
無法全心全意的唸書,因此還是繼續PO了這篇。匆忙之間,或許有許多思
慮不周之處,還盼望各位能夠不吝給予建議改正。
首先,這個討論一開始就不太平衡,怎麼說?
一,這裡可是 Mr.Children 版。會PO文、推文的還是MC的樂迷居多吧
,即使大家嘴上都說著中肯中肯,但都身為「迷」了,真的能多中肯呢?
假設今天我不是版主,大概就直接開罵了吧…翻開討論串來看,兩方會選擇
對自己有利的論點來回應,舉例來說,1598篇第一段,我怎麼覺得他只是要
表達「假設今天是Mr.Children被指控盜作,你們會怎麼想?」,不過大家
好像比較傾向於解讀成「ㄟ,你們看看Mr.Children也是有抄襲過耶」…我也
不是說誰對誰錯,只是要說明立場不同,對於文字、資料解讀出來的意涵也
自然不同。不然換個角度,來看下面兩張專輯封面,我說Mr.Children抄了U2,
你們怎麼想?
http://0rz.tw/b12il U2/the Joshua Tree (1987)
http://0rz.tw/e52jR Mr.Children/DISCOVERY (1987都還沒出道…)
如果把鴿子和電塔拿掉,就意境、場景、表現方式來講,說真的,蠻難去否認
他們有不少相似處 orz
二,今天被指控抄襲的並不是Mr.Children啊,所以版上理所當然不會
有對MC不利的言論,我開放討論也不會怎樣XD(菸)但對於五月天就不同
啦,不像法律上可以用「不在場證明」證明自己無罪,音樂上可沒有這種
精準的「沒抄襲證明」來讓他們作為辯護的工具!在這裡順便講一下L版友
提到的「四小節規則」的確有這麼一個說法沒錯,但是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
也就是知名的JASRAC,便已經公開否定過這樣的標準。翻了日文維基的資料,
在打相關官司的時候,抄不抄襲其實是依據第三方,即法官主觀的認定,你
被告就算說,「ㄟ!我這是夢裡得到的旋律」只要法官覺得有就是有。(當
然這樣的標準其實是大有問題的)在被告無法有效地幫自己辯駁的不利條件
下,所以一開始就註定這個討論會傾向「五月天有抄襲」的方向去啦。
可是別忘了,法律還有另一個重點是,我們不能因為被告「沒辦法證
明自己無罪」就說他有罪…雖然令人沮喪,但我認同 nella大的提議,「要分
是非,而不是爭公平」覺得有抄襲的,那就指出說哪裡有抄,像trasaia那樣
就很不錯啊,讓剛進來看的人直接就看到證據所在。如果更行動派的,你也可
以想看看,要怎麼讓烏龍舍知道這件事,讓他們去訴諸法律行動。在這同時,
覺得沒有抄的,也可以更深入地講說,為何你覺得沒有抄,像我一個鼓手朋友,
他就在批兔的版上從鼓點、鼓具、節拍的角度,說明他覺得「雌雄同體」沒有抄
「ニシエヒガシエ」的理由,等批兔好了我就轉貼過來。也許有人會問「不是
前面才說沒有『沒抄襲證明』這種東西嗎?」在那邊我的意思是沒有一個specific
的標準,符合就沒抄、不符合就是有抄,現在希望這些正面、反面看法,是作為
大家想搞清楚事情始末是非的參考,至於法官怎麼想、怎麼判斷,那都是後話了。
總之講了這麼多,重點是,希望討論能進入evidence-based,有幾分證據
說幾分話,那些關於「仿效等不等於抄襲」的爭論,就暫時停止吧…
好,最後,其實我覺得天使的副歌跟終わりなき旅真的很像 XD (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06
※ 編輯: osullivan 來自: 140.112.212.106 (01/1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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