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Morning娘洩行蹤 事務所發惡報警

看板Mo-Musume作者 (雪柔)時間20年前 (2005/09/16 22:46),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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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lo (あいぼん超可愛~)》之銘言: : 另一方面,事務所人員即上前與記者理論,說未經當事人同意不能拍照,並要求記者交 : 出相片,記者即解釋於公眾地方可以拍照,不能交出相片。然而事務所方面未肯罷休, : 叫記者可與他們隨行的律師交涉,不過在場記者未有理會繼續拍照,事務所職員只好找 : 駐守機場的警員協助,當警員解釋在公眾地方拍照無觸犯法例後,他們才不再糾纏,並 : 立即安排成員乘專車離開。 我很好奇~是"公眾地方拍照無觸犯法例" 還是這是"記者"才適用呢? 若不是的話...在迪士尼應該會被路人照到瞎掉吧~"~ -- 當兔子用牠毛茸茸的小腳踏過你的腳時 是一種快感 也是一種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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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就是無法可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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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的說)我想推簽名檔XD 很可愛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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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台灣也一樣...所以在公共場合未經同意被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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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攝影者不拿來牟利,就沒有法律問題!也造就很多無恥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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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師以這當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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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又說回來...藝人的臉蛋算是財產一部分...所以說未經同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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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在這一點算是侵犯了藝人的財產?且記者又是靠拍那照片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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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也有涉及牟利問題...這實在很複雜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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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香港是人家的地盤,得罪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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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3AjgqTh (Mo-Mus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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