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尊重二三事
: 可是寫文章的不在意,就代表盜用的人是理所當然嗎?
: 況且在討論區上印了好大的今今logo與文字
: 我只能說曝光是有達到成效啦
: 但是 是有效的曝光,還是無效的曝光,甚至...
: 只能說,曝光≠成績≠進入心坎
: 這不能畫上等號喔!
恕刪
其實我想回的是ju姐的推文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十七、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
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
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第八十七條: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
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在創作的同時就由創作人所擁有
Ju姊在文章誕生同時就享有文章複印決定的權利
除學校、政府機關、公益等非營利用途才可複印Ju姐的文章
若是複印用於「傳播」,此傳播意為交于家人以外第三人使用
即觸犯著作權法
更何況予以竄修所有權人
抱歉,職業病~~~~我認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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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是很贊成Ju姐採取軟性不追究的態度
雖然我知道大家只是不想把事情搞大
我也知道就是Ju姐太善良
但是人家不斷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
大事小事我們都忍過來了,(我真的忘不了那個眼淚~~妳們懂的 (敲胸-指) )
這件事已經嚴重侵略到法律權益了
我們依舊要忍氣吞聲
那我們養出來的已經不是杜正勝了,是穿著紅色的陳水扁
踩著我們的人格,拉也拉不下來
把家族文章刪除掉,製造成別人在欺壓她們的假象
絲毫沒有任何反省的跡象
真的是沒有是非了
妳們怎麼那麼豁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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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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