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尊重二三事

看板MingDow (明道)作者 (幸福很容易又不容易)時間19年前 (2007/02/03 22:30), 編輯推噓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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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寫文章的不在意,就代表盜用的人是理所當然嗎? : 況且在討論區上印了好大的今今logo與文字 : 我只能說曝光是有達到成效啦 : 但是 是有效的曝光,還是無效的曝光,甚至... : 只能說,曝光≠成績≠進入心坎 : 這不能畫上等號喔! 恕刪 其實我想回的是ju姐的推文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十七、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 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 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第八十七條: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 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在創作的同時就由創作人所擁有 Ju姊在文章誕生同時就享有文章複印決定的權利 除學校、政府機關、公益等非營利用途才可複印Ju姐的文章 若是複印用於「傳播」,此傳播意為交于家人以外第三人使用 即觸犯著作權法 更何況予以竄修所有權人 抱歉,職業病~~~~我認真了~~ -- 其實我不是很贊成Ju姐採取軟性不追究的態度 雖然我知道大家只是不想把事情搞大 我也知道就是Ju姐太善良 但是人家不斷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 大事小事我們都忍過來了,(我真的忘不了那個眼淚~~妳們懂的 (敲胸-指) ) 這件事已經嚴重侵略到法律權益了 我們依舊要忍氣吞聲 那我們養出來的已經不是杜正勝了,是穿著紅色的陳水扁 踩著我們的人格,拉也拉不下來 把家族文章刪除掉,製造成別人在欺壓她們的假象 絲毫沒有任何反省的跡象 真的是沒有是非了 妳們怎麼那麼豁達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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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的話,我怎麼看都覺得鏘鏗有力~ 不錯!我欣賞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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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 我懂你 :P 如果午夜夢迴 她們依然能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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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那個陳水扁已經養成了~(茶) 可能聯署也沒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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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那已經不是追不追究的問題 而是有沒有廉恥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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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說 追星世界就這麼大 修杜ㄟ丟 沒有天天過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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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講~ ceci這篇文看起來真是有愉悅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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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 凡~我在想 "有人"每天來看一定都很不愉悅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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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有"每天"來看喔~ 那我們照三餐PO?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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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悅?!我明明~~~很沉重的啊~~~(搔頭皺眉疑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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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 ceci 如果愉悅一詞有冒犯到你,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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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這麼嚴肅的人嗎(用力拍凡的背~~大笑揮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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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 輕點力 XDD 沉重的是文,愉悅的是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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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23:53, , 13F
版大~若針對此事,應該是四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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