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關於尊重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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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nsha (健康最重要啊)時間19年前 (2007/02/04 00: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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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ju姐文章有點長 所以就不引文了。. 也不怕承認 我開標題的用意 不是完全的單純. 我原文裡也提過 這件事其實和明道版沒有直接關聯. 所以除了我和ivy的兩篇文之外. 其他人發表的 我想不算是聲明. 有的是路見不平的氣憤 有的是一些自己的看法. 而我之所以不加以阻止. 是因為我認為大家玩笑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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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u1212 (鑰匙?先買車子吧~)時間19年前 (2007/02/04 00: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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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是很贊成Ju姐採取軟性不追究的態度. 雖然我知道大家只是不想把事情搞大. 我也知道就是Ju姐太善良. 但是人家不斷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 大事小事我們都忍過來了,(我真的忘不了那個眼淚~~妳們懂的 (敲胸-指) ). 這件事已經嚴重侵略到法律權益了. 我們依舊要忍氣吞聲. 那我們養出來的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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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11推 0噓 2→)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cecilia (幸福很容易又不容易)時間19年前 (2007/02/03 22: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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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其實我想回的是ju姐的推文.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十七、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 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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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4→)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kirita (期待)時間19年前 (2007/02/02 00: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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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沒有表明什麼立場. 還是來寫一下好了. 用網路用久了,其實我對於盜用這件是比較不會太在意. (是說如果非常在意就不敢發表在網路上了). 可是寫文章的不在意,就代表盜用的人是理所當然嗎?. 好像又不是吧??!!. 老實說我一直在想今今他們. 其實我都說,認識明星不會很難. 重點是你想不想認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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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9→)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sherry (~期待下次的見面~)時間19年前 (2007/02/02 00: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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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我想. 如果今天反過來. 是她們家的討論文. 被別人家拿來整理. 並在封面上寫上斗大的別人家logo. 還把她們家的網址寫錯. 我就不相信她們會去感激別人家幫她們整理. 我也不相信她們還會說的這麼好聽. 說什麼 道歉文轉載 未經同意. 哼哼 是沒有誠意吧!!. 林小明是有說"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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