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須證明不宜判服務令
須證明不宜判服務令
【明報專訊】律政司就謝霆鋒案的刑期提出上訴,是基於兩個法律原則,即「原
則錯誤」(wrong in principle)及「刑罰明顯不足」(manifestly inadequate)。
一、原則錯誤
律政司若提出裁判官以「錯誤原則」判刑,便要證明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的
罪犯不適宜判罰社會服務令,同類罪行應以「監禁式刑罰」處理。若裁判官接納
,則可以選擇判「即時監禁」或「緩刑」,因緩刑亦屬監禁的一種,只是並非即
時執行。
二、刑罰明顯不足
律政司指謝霆鋒及劉志偉的刑罰,與罪行比較「明顯不足」。要成功證明這點,
律政司必須證明目前刑罰與合理刑罰相距甚遠,未能反映罪責。若只能證明兩者
有少許差別,便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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