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須證明不宜判服務令

看板Nicholas (謝霆鋒)作者時間23年前 (2002/10/23 00:5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須證明不宜判服務令 【明報專訊】律政司就謝霆鋒案的刑期提出上訴,是基於兩個法律原則,即「原 則錯誤」(wrong in principle)及「刑罰明顯不足」(manifestly inadequate)。 一、原則錯誤 律政司若提出裁判官以「錯誤原則」判刑,便要證明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的 罪犯不適宜判罰社會服務令,同類罪行應以「監禁式刑罰」處理。若裁判官接納 ,則可以選擇判「即時監禁」或「緩刑」,因緩刑亦屬監禁的一種,只是並非即 時執行。 二、刑罰明顯不足 律政司指謝霆鋒及劉志偉的刑罰,與罪行比較「明顯不足」。要成功證明這點, 律政司必須證明目前刑罰與合理刑罰相距甚遠,未能反映罪責。若只能證明兩者 有少許差別,便須維持原判。 -- ▌ ▁▌▁ |情報員標號: swtn244-118.adsl.seed.net.tw |局中| ▌▃ |隸屬☆單位: 中央情報局 (bbs.e-cia.net) |邑情|
文章代碼(AID): #zjOEX00 (Nicholas)
文章代碼(AID): #zjOEX00 (Nichol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