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專家之言—法官推翻本身裁決機會不高
律政司是次要求法庭就謝霆鋒和劉志偉二人刑期進行覆核,有法律界人士
認為,主審裁判官衛以寬會推翻自身判決的機會甚低,而且不排除控方該
項申請或與近日眾議紛紛的輿論壓力有關。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就一般妨礙司法公正案件而言,遭法庭定罪者大多
會被判以即時監禁;若控方認為裁判官判罰過輕,相反若辯方認為刑期太
重,兩者皆能在判決後十四日內,作出覆核申請。採納這種法律程序的好
處,是案件會交還原審裁判官處理,程序上較為省時所需費用亦較正式進
行上訴為低。
陸偉雄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一○九條,法庭有權把「其意見被徵詢的
案件」發還裁判官以作出修訂;另除因應控辯雙方申請,裁判官如認為在
判案時有相關事項未有納入考慮之列,則他亦可自行提出覆核刑期,及於
其後將原有刑罰加重、減輕,或維持不變,但這類情況則非常罕見。
一般來說控方如不滿裁判官判決,可直接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如先
作出覆核刑期申請,則可算是「多一次機會」推翻原判。
不滿覆判可向高院上訴
但陸偉雄強調,主審裁判官衛以寬在本案中所作的判刑其實並無不妥之
處,因就法律定義而言,社會服務令等同監禁,再者衛官已把服務令時限
定於「最盡」的二百四十小時,因此「今次好例外咁判社會服務令……唔
係一個『主流』判刑,但法律原則並冇錯。」
陸偉雄道,律政司會否就案件正式上訴,將視乎裁判官在覆核原先刑期
後作出何等裁決,和以甚麼法律理據作為依歸;如最終控方不滿覆核結果
,則必須在「再判決」後十四日內提出上訴申請。不過「輿論歸輿論,法
律歸法律」,他本人並不認為裁判官會「順應民意」以監禁取代現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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