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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霆鋒妨礙司法公正一案,昨天引用案例來比較過,判社會服務令,其實亦是刑
罰的一種,最長可以一年內完成,對一個藝員來說,懲罰不可謂不大。但有人對
判決不滿,說成是「危害法治」,這種企圖以「言論」動搖法律制度才是真正危
險。
法官量刑,是參照過往案例,然後才作出裁決,這是一貫做法。妨礙司法案情有
輕重,量刑亦有不同,但部分人認為「一定要入獄才是公正」,這種心態就值得
商榷。
昨天提過的廖姓女小販阻街找人「頂包」,量刑亦不過是入獄兩個月,緩刑一年
。謝霆鋒初犯就一定要「入獄」是否公正?
假如這種所謂「輿論」可以迫使律政司上訴,隨意推翻法官判決,香港又那有法
治可言,倒不如把犯人拉到大球場,由民眾公審、定罪,就像荷李活拍攝的羅馬
時代背景電影一樣,還需要法官來做什麼!
謝霆鋒的案件有所謂「公眾壓力」,只因為他是藝員,以反叛不羈為名,不喜歡
他的人,自然希望判得愈重愈好,他們什至對案件的來龍去脈,並不十分清楚。
和姓廖的女小販比較,謝霆鋒在案中不是主謀,亦沒有提供利益給「頂包」司機
,但有意見就指判刑「過輕」及「不合理」,原因是部分人以為社會服務令是很
輕的刑罰。
城大學者指出:二百四十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相等於歐美六個月監禁。而且對當
紅藝人來說,要在一年內完成,經濟上的損失亦不菲。謝霆鋒是青少年人偶像,
是否有名氣就一定要坐牢才可顯示公正,而不看案情輕重。
廖姓女小販找街坊「頂包」妨礙司機公正案當日判監緩刑,沒有人說判決不對。
謝霆鋒案判處社會服務令就說成「動搖司法信心」,實在太過作大誇張。究竟謝
霆鋒案法官如何違背「法理常規」,希望批評者可以提出真正令人信服的理據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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