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法律界籲傳媒不應審霆鋒
法律界籲傳媒不應審霆鋒
10月18日 星期五 3:30 AM 更新
(星島日報報道)藝人謝霆鋒被輕判社會服務令,免受牢獄之苦,但卻掀起另一場
「道德審判」。不少評論直指霆鋒的刑罰過輕,青少年易因此存有誤解,以為犯
錯亦不用負太大責任。不過,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對本報表示﹕「不要因是謝霆
鋒、他的知名度,而要他受到額外嚴懲,他只是一個剛滿廿二歲的青年。」
免受牢獄之苦的謝霆鋒昨日足不出戶,整天留在舊山頂道裕景花園住所。大批傳
媒在門外守候,但霆鋒沒有外出,更未有演藝界人士探望。不過,不少評論認為
謝霆鋒的刑罰太輕,法庭的審判雖已完結,但傳媒的審訊卻是剛開始。
面對負面評論,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時表示,要再研究判詞,才決定會否上訴,但
強調不會因輿論壓力而影響獨立判斷。
一名精於刑事案件的大狀昨對本報稱,香港是法治之區,任何刑事案件,都應由
庭內的證供來作定案。而在判刑時,亦應考慮案中被告的犯案動機及個人情況,
絕不應由傳媒審判。刑事程序條例訂明,在判處年輕罪犯時,除非沒有其他選擇
,否則應盡量判處非監禁的刑罰,以讓該等年輕犯人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他又表示,數年前曾有一宗入屋爆竊案,被告周澤文在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
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被告即時入獄兩年半,後來該名三十多歲的初犯者周澤文
,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減刑。當時上訴庭三名大法官均認為,原審法官並沒
有考慮周某過往行為良好,是較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
法律界人士稱,負責審理霆鋒一案的衛以寬裁判官,在行內均被律師稱為「釘官
」。在他手上處理的案件,佔九成半均被裁定有罪,而在判刑時卻較為輕手,故
霆鋒沒享有「特權」。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指,衛以寬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詳細分析霆鋒和劉志偉在事件中
的擔演的輕重角色、年紀之別,以及身為執法人員的嚴重性,才作出不同的判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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