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起訴法例早廢 霆鋒難入罪

看板Nicholas (謝霆鋒)作者時間22年前 (2002/09/27 01: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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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例早廢 霆鋒難入罪  (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謝 霆 鋒 涉 嫌 頂 包 案 , 昨 日 控 辯 雙 方 結 案 陳 詞 。 霆 鋒 的 辯 護 律 師 清 洪 銳 氣 逼 人 , 差 不 多 例 舉 所 有 可 能 性 來 駁 斥 控 方 論 點 。 他 更 指 出 , 控 方 起 訴 霆 鋒 所 用 的 普 通 法 已 經 廢 除 , 在 現 行 法 律 下 , 知 情 不 報 未 屬 刑 事 罪 行 , 因 此 即 使 能 證 明 霆 鋒 明 知 成 國 定 與 人 串 謀 , 亦 不 能 將 他 入 罪 。 裁 判 官 衛 以 寬 將 案 押 後 至 十 月 二 日 下 午 二 時 半 裁 決 。     有 「 金 牙 大 狀 」 之 稱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清 洪 , 審 訊 以 來 一 直 採 取 溫 和 戰 略 , 審 問 證 人 時 亦 不 如 以 往 般 咄 咄 逼 人 。 惟 他 昨 日 駁 斥 控 方 論 點 時 卻 強 勢 出 擊 , 例 舉 所 有 可 能 性 來 封 殺 控 方 所 提 出 的 一 切 疑 點 。 當 傳 譯 員 覑 兩 名 被 告 站 立 聽 審 時 , 謝 賢 大 概 因 太 過 緊 張 , 竟 毫 不 猶 隨 愛 兒 一 併 站 起 , 惹 來 竊 笑 。     清 洪 說 控 方 起 訴 霆 鋒 所 用 的 普 通 法 實 已 經 廢 除 , 在 新 法 律 條 文 中 , 未 有 指 明 「 知 情 不 報 是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 , 因 此 , 即 使 控 方 能 證 明 霆 鋒 明 知 成 國 定 與 人 串 謀 , 但 在 現 行 法 律 下 , 亦 不 能 將 他 入 罪 。 負 責 檢 控 及 草 擬 控 罪 的 政 府 律 師 林 嘉 欣 聽 罷 , 即 時 面 色 一 變 , 搖 頭 歎 氣 。 而 主 控 黎 恩 於 庭 外 亦 迴 避 記 者 追 問 , 只 答 稱 「 不 予 置 評 」 。     控 罪 書 指 控 霆 鋒 犯 了 串 謀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罪 , 是 違 反 了 普 通 法 與 法 規 法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59 條 A 節 。 但 清 洪 發 現 原 來 依 據 同 一 條 例 的 159E , 卻 列 明 普 通 法 中 的 串 謀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罪 已 遭 廢 除 。 意 即 控 方 不 能 依 此 普 通 法 檢 控 霆 鋒 。     而 在 新 法 律 條 文 159A 條 文 指 , 任 何 人 若 被 控 串 謀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 控 方 都 必 須 向 法 庭 證 明 兩 點 ﹕ 就 是 被 告 與 其 他 人 事 先 達 成 協 議 , 以 及 被 告 有 「 意 圖 」 地 參 與 該 協 議 , 並 協 助 達 成 。     清 洪 辯 斥 , 成 國 定 在 三 月 廿 三 日 清 晨 曾 與 謝 通 過 三 次 電 話 ﹕ 第 一 次 霆 鋒 通 知 成 撞 了 車 , 第 二 次 是 成 再 電 霆 鋒 問 他 有 否 被 拍 攝 到 ; 成 返 回 警 局 , 則 打 了 案 中 最 關 鍵 的 一 個 電 話 , 告 知 謝 說 ﹕ 「 警 方 話 可 以 頂 ( 包 ) , 我 可 能 交 波 仔 出 鈬 。 」 霆 鋒 的 回 應 是 ﹕ 「 得 喇 得 喇 。 」     清 洪 指 成 國 定 必 然 是 在 致 電 給 霆 鋒 之 前 , 已 與 警 方 達 成 頂 包 協 議 , 霆 鋒 不 可 能 參 與 一 件 已 發 生 的 串 謀 。 別 說 霆 鋒 因 當 時 铫 路 不 清 而 誤 解 了 成 的 說 話 , 即 使 他 知 情 , 現 存 法 律 亦 未 有 列 明 他 有 責 任 , 要 將 此 事 稟 報 警 方 。     控 方 結 案 指 出 , 即 使 霆 鋒 其 後 才 知 悉 成 國 定 替 他 頂 了 包 , 但 他 之 後 亦 有 份 參 與 其 中 , 包 括 成 國 定 向 他 朗 讀 口 供 時 , 他 答 稱 「 得 喇 , 警 察 好 幫 忙 」 。 此 外 , 他 又 容 許 成 於 他 房 間 拿 取 公 司 印 鑑 蓋 在 司 機 申 報 表 上 , 這 均 證 明 如 果 沒 有 霆 鋒 參 與 ( 譬 如 默 許 交 出 印 鑑 ) , 串 謀 事 件 是 不 能 達 成 的 。     清 洪 反 駁 , 指 霆 鋒 參 與 證 明 主 要 來 自 成 國 定 , 但 成 的 口 供 自 相 矛 盾 , 絕 非 可 靠 證 人 。 即 使 周 柱 輝 證 實 成 從 霆 鋒 寓 所 中 取 得 印 鑑 , 亦 不 足 以 證 明 霆 鋒 有 意 圖 串 謀 。     控 方 再 力 斥 謝 撞 了 車 不 報 警 已 屬 違 法 , 清 洪 卻 引 用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駁 斥 , 澄 清 只 有 撞 傷 途 人 的 司 機 才 須 於 廿 四 小 時 內 匯 報 警 方 , 霆 鋒 只 撞 毀 了 欄 杆 , 並 無 責 任 報 警 。     案 件 編 號 ﹕ 西 區 刑 事 九 二 六 ─ ─ 二 ○ ○ 二 。 -- ▌ ▁▌▁ |情報員標號: swtn247-117.adsl.seed.net.tw |局中| ▌▃ |隸屬☆單位: 中央情報局 (bbs.e-cia.net) |邑情|
文章代碼(AID): #zaqfL00 (Nich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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