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心得] 我好生氣!!!!!!!!
※ 引述《jingsya (Kay)》之銘言:
: 我想說一下我的感想
: 只是個人想法 不要轟炸我
: 其實我沒有買到N團的票
: 不過去年我有去看過A團的演唱會
: 那是一段美好回憶XD
: D朋友的做法的確不可取
: 但是我想原poABCD四個人都有責任
: D的責任比較大(因為是D的朋友 竟然跟這樣的人交朋友 只能說自己認人不清)
: 雖然一開始誰會知道她朋友是要拿去賣黃牛票
: 可是
: 我想你們是無法跟D索票的
: 因為這是你們"贈與"她的
: 送人後對方要拿去做什麼
: 你們真的只能乾瞪眼了
基本上這不是贈與行為
贈與是D的友人無須負任何代價就可取得該票
但這裡D的友人仍需負擔該票原價2500元予原PO
所以這是單純的買賣行為
也就是買賣契約
而買賣契約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生效力
但這裡的爭點在於原PO並不知D的友人要將票卷以高價轉賣他人
若原PO知道此行為及不會將此票賣與D之友人(簡稱E好了)
依民法88.89條規定,表意人得為撤銷之錯誤意思表示有:
1.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2.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不知.表示行為錯誤)
3. 關於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
4.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
(參照王澤鑑著 民法總則)
這件事的情況就是第三點的事實
所以我個人認為原PO可以撤銷他的意思表示
將票要回
但若是現在E已經將票賣出的話
這樣E就變成準無因管理(民法177第二項)
請你依準無因管理的規定叫他返還妳他賣出票的價金
也就是說他賣多少你就可以得到多少
註:準無因管理原不屬無因管理的情形,本人固得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
管理人賠償損害及返還利益。只是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的話只能要回物的
原價。這樣E仍可以獲得利益。若不想讓他獲益就請依準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吧!
但你要還E 2500的原票價
以及若買賣的人不知票是有問題的
那你也需一併賠償買票人的損失
這在民法91條有相關的規定
但買票人有可能依民法801的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該票
總之~請E好好考慮你的行為
基本上E你已經觸法
若不想被告就乖乖的交回票給原PO
不要以為這只是單純的誠信問題
自己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觸法
所以E你還是乖乖的交回票
以上~
(好久沒這麼認真寫東西了XDD)
暑假的威力是驚人的XD
東西都快忘了還去翻法條和教課書
若有錯誤還請高手幫忙指證阿~
忘了說~請原PO將你們之前的通聯記錄好好保存下來
當然他之前在嵐板的推文已經是證據之一
但證據永遠不嫌多!!
也請各位謹記一句法諺: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請大家一定要把所有利己的證據好好保存下來
免得有苦難言!!
若雙方真的要鬧到法院的話
去簡易庭就好了
這種小案加上若有足夠的證據
法官敲敲法槌就判決了~
只是其中花費的精神很令人厭煩
沒事盡量不要鬧到法庭比較好
好啦~以上個人的碎碎唸
讓NewS版的大家浪費時間看我的碎碎念真是不好意思
就當我來賺P幣的吧!!XDDD
謝謝大家~下台一鞠躬~ m(_ _)m
: 我不是很喜歡代別人買
: 如果是很好的朋友或也是同好倒是OK
: 可是若是有不認識的或不熟的
: 我對這種像是"搭便車"的行為很不以為然
: 沒有付出就想得到報酬...Orz
: 不過我很同情D
: 如果說要自己一個人去看演唱會真的很心酸呢
: 但是
: 就算D朋友又改變心意要跟D一起去看
: D也不會開心吧
: 因為心中有疙瘩
: 希望你們之間的爭執能有完美的結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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