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123

看板Makiko (江角真紀子)作者 (小白歸)時間16年前 (2008/03/19 00:15), 編輯推噓-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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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生債務人為委託人之信託,適用民事再生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百二十五號)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同項各款中稱「因此受利益之人」者,指「因此受利益之利益人之全部或一部」。 4再生債務人明知有害於再生債權人而為信託之委託人者,有否認權限之監督委員或財產管理人,得以受益人為被告,訴請將其受益權返還於再生債務人財產(指民事再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再生債務人財產。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亦同)。前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於此情形準用之。 5前二項規定,於更生公司(指更生公司法(平成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四號) 第二條第七項規定之更生公司或關於金融機構等之更生程式特別法例等之法律(平成八年法律第九十五號)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七項規定之更生公司)或更生協同組織金融機構(指同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之更生協同組織金融機構)準用之。於此情形,第三項中稱「民事再生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二百二十五號)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者,換稱為「公司更生法(平成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四號)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並關於金融機構等更生程式之特別法例之法律(平成八年法律第九十五號)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稱「同項各款」者,換稱為「各該規定」 ,前項中稱「再生債權人」者,換稱「更生債權人或更生擔保權人」,稱「有否認權限之監督委員或財產管理人」者,改稱為「財產管理人」,稱「再生債務人財產(指民事再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再生債務人財產。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亦同)」者,換稱為「更生公司財產(指公司更生法第二條第十四項規定之更生公司財產或關於金融機構等更生程式之特別法例之法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十四項規定之更生公司財產)或更生協同組織金融機構財產(指同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之更生協同組織金融機構財產)」。 第十三條(會計原則) 信託之會計,依一般所認公正妥適之會計慣例為之。 第二章 信託財產等 第十四條(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之對抗要件) 權利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或登錄,不得對抗第三人之財產,非經信託之登記或登錄,不得以該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對抗第三人。 第十五條(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占有瑕疵之承繼) 受託人就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第十六條(信託財產之範圍) 除信託行為所訂應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外,下列所示之財產,屬於信託財產: 一 受託人因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 二 依次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包括因第八十四條規定適用之情形,本款下同)、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包括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包括準用於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規定,視為屬於信託財產之共有應有部分,及依第十九條規定分割,而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 第十七條(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之附合等) 屬於信託財產之財產與固有財產或屬於其他信託之信託財產之財產附合或混合或以各該財產為材料而加工者,屬於各信託之信託財產及固有財產之財產,視為屬於各該所有人,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48.137

03/19 00:54, , 1F
到處灌水賺文章數嗎
03/19 00:54, 1F
文章代碼(AID): #17t-gjv_ (Mak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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