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想到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首創全國所擬訂的
'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由於該條例規定,列為限制級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在出版、
販售時,封面處應明顯標示級別,且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十分之一;
列為普遍級漫畫,封面處同樣也應明顯標示級別,且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
五十分之一。
今天 如果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想動到唱片出版業的腦筋
所有歌曲出現不雅文字都得在唱片封面標示級別
也來搞個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幾分之幾...
(雖然右下角那advisory也很礙眼了... ;p)
想想這次夢醒美國的封面會變成什麼德行...
不知道他們在想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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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交大機械工廠 ◆ From: host0023.DormF.nsy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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