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印税未払いで「GLAY」側勝訴旧所属会社に6億7千万円支払い命令
人氣樂團「GLAY」的成員因未收到版稅等的原因而向前經紀公司「Unlimited
Group」(東京都澀谷區)提出告訴,要求該公司償還以不當手段獲取的6億8千多萬以
及147首曲子的著作權;東京地方法院於本月22日作出判決,阿部正幸法官承認歌曲
的著作權為GLAY所有,命令被告償還約6億7千萬的版稅。
GLAY於平成17年(西元2004年)5月自被告公司獨立,但被告宣稱所
有歌曲的著作權屬於「Unlimited Group」。同年11月的版稅及演唱會的演出費用也未
支付,同時解除原告GLAY的著作權散布同意契約。被告表示:「本公司已經準備支
付版稅,卻遭GLAY單方面解除著作權散布同意契約,主張GLAY此舉是為解除權
的濫用。」
阿部法官判決:「被告有能力支付版稅卻未如期支付,是為怠慢支付;但原告方
面的行為不足以稱為濫用解除權。」承認歌曲的著作權在於GLAY,並同時認可原告
GLAY所主張的未支付版稅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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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我所知稍微解釋一下,更深入的法律問題可能要請比較瞭解的朋友來補充了。
註:十五年前GLAY跟Unlimited Group所簽的約為著作權買斷的契約,但實際上著作
權買斷契約有效時間為十年,雙方在期滿之際都未做更新合約的動作;Unlimited
Group在GLAY決定要獨立自創公司時宣稱GLAY以往147首的歌曲著作權為
Unlimited Group所有,禁止GLAY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場合公開演唱這147首
曲子(即為單曲G4前的所有歌曲)若要演唱,即需得到Unlimited Group的著作權
散布權同意。
但實際上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的人格權;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時立即發生的權利,也
就是說,著作人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也不必登記,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所以基本
上GLAY是擁有自己歌曲的著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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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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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GLAY的專輯只有兩張是由YOSHIKI的公司發行喔~
灰鑚是Extasy Records;SPEED POP是Platinum Records
1996年就換到Polydor Records
然後我打錯的地方是...不是唱片公司 是經紀公司... = =
現在GLAY的經紀約是在他們TAKURO的LOVER SOUL手上
※ 編輯: jirota 來自: 122.121.9.168 (10/2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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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rota 來自: 122.121.9.168 (10/2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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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rota 來自: 122.121.9.168 (10/23 11:58)
※ 編輯: jirota 來自: 122.121.9.168 (10/23 11:59)
這部分又要從頭講起了
在pure soul movie裡面TERU在錄音室裡唱著生日歌那一幕
當天生日的那位INOKUCHI(不確定正確的寫法 所以先pass;以下簡稱I)便是一手拉拔
GLAY長大的重要人物
在2004年5月的時候 GLAY跟經紀公司的十年約到期了
I便說服GLAY跟他自組經紀公司;GLAY原本就想要有更自由的創作空間,在I的說動下就
心動了。
此舉便惹怒原經紀公司的社長
社長認為GLAY能夠成為這麼強大的樂團 公司花了幾百億的錢
公司是最功不可沒的腳色(的確沒錯...= =)
GLAY獨立一舉簡直等於是背叛了扶養了他們長大的父母
原本是由Unlimited告上GLAY 稱GLAY契約中還有157場的演唱會未履行(157場...)
2006年 I突然消失(印象中是捲款潛逃...)
連帶影響GLAY當年7月的G4差點都無法發行
本來要跟GLAY在同年八月要參加濱名湖的音樂節 與南方之星同台演出
也因為官司而作罷
之後的官司就是GLAY四個人獨力跟前經紀公司的戰鬥了...
這次官司的重點是
1著作權歸屬的確認
2要求UNLIMITED歸還自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獲得的著作權使用費
JASRAC就跟台灣的MUST一樣
任何人或機關要使用音樂 都得向協會提出申請著作權散布同意
申請便需要費用 這筆費用一部分由協會收下 另外一部分就交給著作權擁有者
UNLIMITED收了著作權使用費 但沒有將這筆錢交給著作權擁有者的GLAY四人
※ 編輯: jirota 來自: 122.121.9.168 (10/23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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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rota 來自: 122.121.10.238 (10/24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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