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令人失望的演唱會

看板Fallinlove (楊丞琳)作者 (死兔子)時間15年前 (2010/04/28 11:25),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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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萬一有買專輯 卻被你毀謗了 怎麼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5.220

04/28 11:27, , 1F
怎麼辦?去按鈴!
04/28 11:27, 1F

04/28 12:36, , 2F
推這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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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3:53, , 3F
推原PO用心...但法條不是這樣用的啦...囧r2
04/28 13:53, 3F

04/28 16:28, , 4F
可是 原PO沒有指名道姓罵誰..這樣可以用毀謗罪?
04/28 16:28, 4F

04/28 18:20, , 5F
其實真的不用理他~
04/28 18:20, 5F

04/29 00:01, , 6F
推這篇專業&用心! 但其實真的不用理他...
04/29 00:01, 6F
文章代碼(AID): #1BrwgLjf (Fallin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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