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志玲抗稅案昨開庭 備妥證據拒繳81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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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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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浪琴代言照片
【劉昌松、陳奕廷、宇若霏╱台北報導】林志玲不滿遭國稅局連追帶罰所得稅819萬元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開庭,國稅局堅持她從經紀公司凱渥領取薪資應全納入稅額計算;
但她律師團不退讓,稱這些錢是她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給凱渥的佣金等必要成本後
再計稅。法官裁定下月再開庭辯論。
林志玲昨未親自為抗稅案出庭,經紀人范清美昨表示她目前在休假,這件事都交給家人和
律師處理,公司不過問。
林志玲律師團昨向法官強調,她只委託凱渥代簽演出契約,並舉例凱渥2004年幫她簽了7
場表演合約,但她受傷只演出3場,兩年後才拿到60萬元,顯示凱渥不會幫她追討演出費
,還跟她收取2成佣金。律師竟說,林志玲出國表演的機票錢也自己出,因此她不是領凱
渥薪水,應可扣除最多45%的必要支出後再課稅。
但國稅局堅持,凱渥擁有林志玲肖像權,她須全力配合凱渥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演
出,可見她是受僱員工。她2003到2005年間,共漏報1700多萬元薪資所得,因此去年要求
她繳庫819萬多元。
對薪資認定 與國稅局有歧異
記者昨向林志玲委任律師團求證,彭運鵾律師代為發言:「經紀公司跟模特兒的關係應該
要看每一個個案去認定,不能夠一概而論,我們只是嘗試從財政部的觀點去出發,去嘗試
認定執行業務所得的標準。」在庭上雙方爭論林志玲是否該負擔盈虧?彭律師說:「我們
已準備很多充足證據向法官報告,這個個案被告自己已經負擔很多的風險,也負擔很多的
成本跟費用。」
第一名模捍衛權益
主張權利 2005╱07
她與言承旭手機浴袍照外洩,她控告涉嫌販售照片的大學生,並出庭主張擁有照片的著作
權,並陳述手機送修經過,說明手機照可能外流管道
親征抗稅 2009╱07
她現身財政部,拜會訴願會官員,對應納稅捐不服
主動復保 2010╱03
她3年未繳健保費遭抨擊,她在部落格留言致歉,哥哥林志鴻表示因她赴中國拍《赤壁》1
年多,他去辦理健保停保,並表示今年2月已主動辦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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