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不管如何,給予祝福
最近的新聞事件
跟大家一樣
也如同綺貞的官方回應
感到錯愕與不捨。。
事實的真相
只有當事人清楚
旁觀的人
其實無法置喙太多
法律是道德的
最後一道防線
就這次事件
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刑事部分是刑法第239條
通姦及相姦罪
以構成要件來說
客觀上要與有配偶之人
發生性關係
主觀上要明知相姦之人
為合法婚姻存續中
有配偶之人。。
簡單的說,
要構成通姦罪
除了要證明行為人間
有通姦之行為與事實外
還要證明相姦之人
知悉他方具有合法婚姻關係
如果是已離婚,
或未辦理結婚登記,
或是確實不知悉有婚姻關係時
依據相姦罪不罰過失原則
是不構成相姦罪。
而縱使知悉為有配偶之人
僅有擁抱,親吻之行為
也未必能構成相姦罪。
而就民事賠償部分,
配偶得依據民法第184條
主張配偶權受侵害
然而依據民法
第184條的構成要件
要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才會有損壞賠償責任。
實務上認為,
即使沒有相姦,
沒有抓姦在床
不成立刑事相姦罪,
只要被認為有逾越配偶間
忠誠義務程度,
例如擁吻,單獨過夜時
也會被認定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然而前提是行為人
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
如果無法證明行為人
確實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就算有過從甚密之行為
也不會有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就上面的法律責任來說
最重要的爭點
就是”是否知悉對方
為有配偶之人”
所以第一時間
官方才會強調
”不知道對方已婚”
就此部分的證明方法
可能會以雙方的對話紀錄
或是社群網路的資訊
如果有提及家庭,配偶
照片中也有出現相關內容
要表示不知情,
可能就會有風險存在。
但依據無罪推定及
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
舉證責任還是在對方。
雖然構不構成犯罪
或有沒有賠償責任
最後都需要透過舉證責任
由法院去做判決
但是否構成都不會影響
對方的提告權利
因為有大致之事實
就不會有誣告罪
所以目前對方提告
想必是勢在必行
接下來媒體,輿論的壓力
想必是不言而喻
畢竟官方已有委請律師
相關的因應之道
律師會依據其專業提出建議
就不多諱言
大家也要注意
網路發言的法律責任
避免另起爭端,
慎防涉及妨害名譽的問題
最後只想跟綺貞說
以前妳是大家的太陽
面對這場漫長的黑暗
許多關心妳的朋友
也將會是妳的太陽
綺貞,加油。
保重。love yourself
cheer u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87.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eer/M.1577365763.A.3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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