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論壇]台客復仇,還有的等
※ [本文轉錄自 Peppermint 看板]
作者: shihlun (shihlun) 看板: Peppermint
標題: Re: [中時論壇]台客復仇,還有的等
時間: Tue Aug 14 13:37:31 2007
中時刊出的版本有刪掉不少細節,以下才是完整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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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台客」?
張世倫
關於「台客」一詞遭商業團體註冊商標所引發的爭議,日前已有李崇僖教授
就法律層面提出批判見解,智財局在輿論壓力下,也允諾會進行個案檢討。
但此事除了法條形式上的論辯至關重要外,亦有音樂文化上的倫理意涵,實
不容小覷。這一切,或許可從甫於月初逝世的英國傳奇音樂人東尼威爾森
(Tony Wilson)談起。
威爾森原本是英國北部曼徹斯特(Manchester)地區的電視台記者,1976年
在目睹了龐克樂團「性手槍」(Sex Pistols) 的現場演出後大受感動,決
定成立自己的唱片公司「工廠」(Factory) 來發掘在地樂團。如今影響力
遍及全球的曼徹斯特傳奇樂團如「喜悅分隊」(Joy Division)、「新秩序
」(New Order)、及「快樂星期一」(Happy Mondays)等,都出自這家獨
立廠牌。從音樂出發,結合設計、pub、瑞舞(rave) 等元素,融合該地獨
特的地域認同,威爾森與他的「工廠」帶動了一股來自曼徹斯特的青年文化
革命,與南部的倫敦分庭抗禮。職是之故,1990年代初期媒體爭相以「瘋徹
斯特」(Madchester)來形容這股熱潮,並尊稱威爾森為「曼徹斯特先生」
(Mr. Manchester)。
如此看來,威爾森似乎有絕對的正當性宣稱自己是「瘋徹斯特」的發明者,
假如在台灣,或許還可以去申請個商標專利大發利市。但他非但拒絕壟斷「
瘋徹斯特」一詞,在與樂團商議錄製作品時,他甚至從不簽署紙本合約,雙
方僅以握手方式君子協定,凡有利潤則平等對分,絕不剝削樂團,被視為獨
立唱片公司的傳奇經營典範。對他來說,拿法律或合約箝制樂手,是對藝術
最大的褻瀆,結果一些英國搖滾史上最偉大的音樂作品,就在這種雙方彼此
尊重的狀態下誕生。
假如認為威爾森的例子過於極端,音樂史上多的是類似情況。美國爵士小號
手邁爾士戴維斯(Miles Davis) 不但技藝高超,一向也以愛錢著稱,但他
在發行了開風格先河的專輯《酷派的誕生》(Birth of the Cool) 後,不
會白目到跑去註冊「酷派」商標,用法律手段壟斷這種爵士樂風的表演機會
。很多人把英國時尚設計師薇薇安魏斯伍德(Vivienne Westwood) 的成功
,當作文化創意產業點石成金的絕佳範例,但她在1970年代以服裝設計為龐
克文化搖旗旗喊時,也不曾傲慢地以法律手段,將龐克這種取材於勞動階級
的拼貼街頭美學據為己有。而來自近鄰的日本,也曾在90年代中期掀起一波
融合舞曲、香頌、爵士、設計時尚等元素的「澀谷系」(Shibuya-kei) 風
潮,這股潮流以東京澀谷區的連鎖唱片行為發展核心,具有濃厚的商品化色
彩。但即便如此,也不見其中任何個人或團體膽敢以法律手段,將整股流行
風潮的浪頭納為私有,好坐享其成。
這是因為音樂類型與生活風格,原本即非任何個人所能獨創發明,即便有人
天縱英才,其創作在很大程度上仍須站在前人肩膀上,才能累積延伸。是以
見諸流行音樂或任何藝術史裡,幾乎從未聽聞有人會厚顏到宣稱自己獨力建
構了某種藝術類型或生活風格,並以獨門代言人身份註冊商標。這是因為只
要作品的高度夠了、深度厚了,時勢跟潮流的趨勢與評論自然會指向一方,
實無需以粗魯的法律手段,箝制其他人的詮釋自由。
此次被「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指控侵害商標的花蓮演唱會
,演出名單裡包括了早被樂評界公認具有台客搖滾風的「董事長」與「夾子
」兩個樂團。如此法律惡例一開,等於往後就連被公認為台客風格「創作者
」都不能逕行使用「台客」一詞,唯有當「從屬」於此一集團所舉辦的演唱
會裡,音樂人才能在鋼管女郎、改裝車,以及人偶cosplay 的人潮夾縫空隙
,毫無法律風險地僥倖使用「台客搖滾」一詞表演,這豈不離譜至極?你能
想像國外會有因為「民謠搖滾」一詞被註冊商標了,所以鮑布迪倫(Bob Dylan)
自己不能辦民謠搖滾演唱會的荒謬場景嗎?
何況對真正熟悉台灣搖滾樂發展的人而言,獨立樂團「濁水溪公社」早在1999
年的專輯《台客的復仇》裡,便對「台客」做為融合土洋搖滾風格的可能性
,做出了淋漓盡致、挑釁大膽的精彩演繹,這張專輯在許多樂迷心中才是正
港的台客搖滾經典。只是在台灣,商人佔地為王的霸佔心態與技術官僚不明
就裡的審查態度,竟使得台客一詞的文化詮釋權,完全被單一商業團體所獨
佔壟斷。
許多文化評論者曾過度樂觀地宣稱,「台客」現象將使得往昔在族群、階級
、地域上飽受歧視的庶民群體,得以重新恢復自信心與主體性,但從「台客
」商標一案所引發的爭議看來,一直被娛樂工業與藝文評論建構成某種「奇
觀」的「台客」若想真正復仇,恐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樂評人、媒體改造學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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