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SM阻礙JYJ活動證據被曝光?

看板TVXQ (東方神起)作者 (似曾相識燕歸來)時間14年前 (2011/12/24 14:49),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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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來沒有想貼這篇的,但看到有版友把相關新聞貼上來, 想說既然如此貼這篇算當個平衡報導似乎也無不可? (又註:標題我煩惱了很久...如有誤還請版主糾正謝謝) 有興趣的請↓ 會感到不快或沒興趣的請←。^^ 原文網址:http://ppt.cc/zAVZ 註:我只是轉貼非作者,原文有附韓文原文我貼不上來所以就省略了, 有興趣或疑慮的請移駕原bo謝謝。 [Still稿] SM阻礙JYJ活動證據被曝光? 根據昨天台灣媒體外電的報導,提出以下事項,但這些都是真實的嗎? 1. 說PALM TV報導中公開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2. 13年的合約不被允許存在? 3. 2009年7月,JYJ將SM TOWN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專屬合約? 4. JYJ與SM TOWN在法律上發生衝突後,沒有一次能參加到歌謠節目中? [台灣新聞]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5/6799114.shtml YAHOO奇摩新聞:http://ppt.cc/iy-z 1. 說PALM TV報導中公開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SM罰款上億元?我們的調查還沒結束!」 韓文:http://ppt.cc/egzl 根據PALM TV的報導,在跟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電訪中,該主管事項的主事人說:「雖 然我們目前的確正在進行SM是否真的有妨礙(JYJ)活動的調查,但我們並尚未完成全 部的審查,亦未達成是否要對SM處以上億元罰鍰的結論階段。我們僅僅還處於調查該 事件是否成立的階段。」 他接著說:「對於調查程序,即便是對我們而言,都很難對外公該任何解釋。當我們達成 結論,將對外公開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立場。」他表達了韓國交易委員會目前不方便透 露任何訊息的立場,也在PALM NEWS的報導中被提及。 2. 13年的合約不被允許存在? 的確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SM將「練習生的合約」從10年13年修改成7年, 但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準則是有但書的。 如果你們還沒看過這篇報導,請看下面我翻譯的文章。http://ppt.cc/LNXZ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的官方新聞稿http://ppt.cc/nD!y 「若是有以下但書發生,練習生與公司的合約超過7年後的中止合約權利是可以以另外的合 約調整的。但書一:海外活動的需要以及當需要與國外經紀公司簽署與完成合約時;但書 二:當因其他有正當理由而需要較長合約期間時。」 所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非不允許例外狀況的。而在東方神起的情形,大家都知道他們一開 始就有海外活動的規劃,而這即符合但書一的規定,所以是完全合法的狀況! 3. 2009年7月,JYJ將SM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專屬合約? 的確JYJ在這個時間點向法院提出對SM的爭訟行為,但JYJ僅僅提出的是申請假處分的 程序,意思就是「申請停止合約的執行」的請求就專屬合約有效無效與否的主訴訟根本 不是JYJ主動提出的,反而是SM提出的,是SM提出合約有效的主訴訟。大家也別以為法院 判給JYJ可以單獨活動的准許該假處分的申請,就等於JYJ勝訴。這可是兩回事! 如果你們還沒有看過以下文章,請看一下! http://truetvxqch.wordpress.com/2011/09/29/brief-explanation-of-the-lawsuits/ http://truetvxqch.wordpress.com/2011/10/23/why-is-this-lawsuit-taking-so-long/ 4. JYJ與SM TOWN在法律上發生衝突後,沒有一次能參加到歌謠節目中? 先不論沒能參加歌謠節目的原因,但早在2009年7月提出上述第3點提到的假處分申請 時,JYJ就知道他們一旦採取這樣的行動,將在短期之間無法於韓國活動! http://truetvxqch.wordpress.com/2011/11/24/analyzing-6-25-meeting/ 建議大家在閱讀上篇連結的文章之前,從6.25會議章節的第一篇文章開始看起: http://ppt.cc/CKVm 第一個連結文章的相關節錄內容如下: 下面是CJS辯護律師(Lim Sang Hyuk)的訪問 他是在禁制令下達後被訪問的,這邊是上面連結訪問文的摘要。 Yim律師一開始也沒有想到禁制令。「我一開始跟他們商議的時候,我告訴他們:拿到讓 合約失效的判決是有可能的,但你們可能會有一段時間無法工作。」那可能是為甚麼兩位 成員不願加入的原因之一,而隨後當我檢視法律規定,我想到提出禁制令的申請。 律師提到他曾告知CJS關於在訴訟期間內無法工作的可能性,俊秀的父親也在6.25會議上 提到獲取法律諮詢意見。[File 5 @ 1:11] 所以他們知道在訴訟期間內,他們將無法在韓國工作,所以一開始就計畫將在日本工作, 但卻利用那個資訊來讓SM看起來很「邪惡」。這場訴訟因為他們自己拖延的關係而還在審 理中,但歌迷們到今天還在責備SM封鎖了CJS的活動,即使CJS老早就已經知道了。 ———————————————————————————– 當主訴訟(到底專屬合約在法律審判者/法官適用法律的判斷下,是有效還是無效?) 還沒 有正式的判決前,JYJ與SM之間是存在著專屬合約關係的,專屬兩個字的意思,就是只有 SM為東方神起演藝活動全世界演藝活動的唯一代理人,除非該份合約被判定無效,JYJ身 為合約簽署人,就還是必須受該合約拘束。法院下達准予他們三人單獨活動的禁制令,不 等於給予他們跟其他公司簽約的允許,也先不論他們與現在的C-Jes的關係是甚麼,對於 其他公司媒體等就是會有「是不是簽署了雙重合約」的疑慮,這都有可能影響到是不是要 與他們合作的意願。 並且,在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未公開正式調查結果之前,有任何定論都只是猜測而已。 文 by Still (以下是原bo作者12/24新增的補充說明) 給予三人單獨活動自由的禁制令/假處分(2009年7月31日),SM在2010年4月12日提出異議 ,同時也提出三人違反專屬合約的主訴訟/本案訴訟,這使得專屬合約到底有效無效的本 案訴訟,終於進入訴訟程序,而因為對假處分聲明異議的提出,也使得假處分的效力是否 確定或需要駁回,也進入審理程序。這意思就是,到底准予三人單獨活動的這個假處分是 否合理也進入爭訟程序。這一切在法律上以及事實狀態下造成的效果就是,對於所有想要 邀請三人進行演藝活動的單位的法務部門而言,這個可以依據的假處分也在效力動搖的可 能狀態中,另外對於到底是誰可以合法代表三人經紀權的單位,在法理上也還是SM(因為 本案訴訟尚未判決)所以為避免後續引發法律上爭議的可能狀態,這些單位選擇避免邀 請三人上節目做活動,是合理的行為選擇。 以上。我只是轉貼,有疑惑或疑慮請洽原作者,平安夜快樂!^^ -- We are ALL in the gutter, but SOME of US are looking at the STARS. By Oscar Wilde U Know U are MY SUPERSTA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94.229

12/25 12:37, , 1F
謝謝 辛苦了^^
12/25 12:37, 1F

12/25 14:19, , 2F
謝謝轉錄,提供了不同的層面供人思考評論,而非僅單方面
12/25 14:19, 2F

12/25 14:19, , 3F
的說法。
12/25 14:19, 3F

12/25 17:49, , 4F
謝謝整理!辛苦了~
12/25 17:49, 4F

12/26 00:15, , 5F
感覺在玩文字遊戲 就規則本身來看超過7年的契約還是不行
12/26 00:15, 5F

12/26 00:15, , 6F
條文內容是指 時限到的時候 在但書之下可以同內容續約議約
12/26 00:15, 6F

12/26 02:31, , 7F
感謝整理~ 姑且不論是否真有阻礙一事 既然還在調查階段 就
12/26 02:31, 7F

12/26 02:33, , 8F
誇大賣弄所謂的證據甚至輕言斷定結果 再怎麼看都不甚恰當
12/26 02:33, 8F
新增原bo作者對第四點的法律層面補充說明^^

12/26 2, , 9F
請問副標題是什麼意思?....
12/26 2, 9F

12/29 20:02, , 10F
另外SM和JYJ之間所簽署的專屬合約不是已經裁定無效了嗎
12/29 20:02, 10F

12/29 20:02, , 11F
之前看到韓國媒體有在報導 不過已經很久了
12/29 20:02, 11F
根據版主來信解釋關於副標題的問題修改標題囉^^ ※ 編輯: juicybear 來自: 111.240.194.137 (12/30 16:27)

12/30 23:03, , 12F
假處分和主訟訴是兩回事,主訟訴還沒結束,有些新聞記者
12/30 23:03, 12F

12/30 23:05, , 13F
或許也沒弄懂或是標題殺人法,多看幾家比較能瞭解狀況喔
12/30 23:05, 13F
文章代碼(AID): #1EzNNn8y (TV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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