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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suharu (p5迷)時間20年前 (2005/01/10 22:5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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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確還沒看過那隻廣告. 我是從上幾篇網友的照片來判斷. 我真抱歉. 這點我真的沒有作好. 但是如果大家換個方式想. 今天有人要抄襲林檎. 那當然是代表他真的值得抄襲. 先姑且不論抄襲是違法的行為. 今天如果你是個廣告的製作人. 上司跟你說想要作一支廣告 題材完全由妳負責. 那我們是不是也有可能會就
(還有13個字)

推噓7(7推 0噓 1→)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eeee333 (weeee)時間20年前 (2005/01/11 02: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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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刪光光. 製作廣告者是否林檎歌迷. 與抄襲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 抄襲就是抄襲,什麼身分都不能允許. (就連原創作者很懶的把以前的作品直接. 貼成新作發表也應該歸類於抄襲). 參考或推廣是另外一回事. --. 因為還沒看過這個廣告,所以我也不知道有沒有抄襲. 單單只是針對原po的那段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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