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NewJeans活動限制決定法院判決全文!(首爾

看板KoreaStar (Korea Star - 韓星)作者 (XDGEE)時間5小時前 (2025/06/19 20:48), 5小時前編輯推噓13(1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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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活動限制決定法院判決全文!(首爾高等法院 20252421) 以下是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於2025年6月17日所做出的 「限制NewJeans活動的假處分決定」(案號:20252421)的判決書(日文翻譯版)。 首爾高等法院 第25-2民事部 決定 事件編號:債權人相對方債務人・抗告人 20252421 假處分異議 債權人: 株式会社A 代表取締役 B 訴訟代理人: (1) 法務法人 H&A7:C、D、E、F、G、BH、I、J (2) 律師:K、BL、CM (3) 律師:BN、AW AM、L、M、N(註1)、Q ※因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母親BC 代理(註2) 債務人(NewJeans成員)之訴訟代理人: (1) 法務法人(有限)世宗:BX、Y、Z、AA、CB、CC、CD、AE、CF,第一審決定代理人: BM、CH (2) 法務法人宇成:律師 Al、AJ、CK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2025.4.16. 20252; 【主文】 駁回本案所有抗告。 抗告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申請要旨與抗告要旨】 債權人申請要旨 要求承認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202520037「企劃公司地位保全與廣告契約締結禁止」的假 處分決定(以下簡稱「本件假處分決定」)。 債務人申請要旨與抗告理由 請求撤銷第一審決定,並撤銷本件假處分決定,駁回債權人之申請。 【理由】 1. 第一審決定之引用 債務人提出的抗告理由與第一審主張大致相同,依據雙方提出的資料及法理分析,第一審 所認可的假處分決定合法正當,無影響裁判結果的違法或錯誤之處。 本法院僅補充如下理由:將本件假處分決定第20頁第15行之「2024.11.29」更正為「 2024.11.19」(見訴甲第126號證),並針對債務人在本院強調與新增之主張於第2項補充 判斷外,其餘與第一審及假處分理由相同,依據《民事執行法》第23條第2項、《民事執 行規則》第203條之3第1項及第203條第1項第7號、第3號等規定,略語引用前判之內容。 2. 本院之補充判斷 A. 債務人主張要旨: (1) 不公平待遇與信賴破壞: 債權人與母公司 AB 相較於其他所屬團體對債務人(NewJeans)不公平對待,債務人多次 要求改善未果。AB對總負責人AD進行不當審查並解除其代表職務,導致雙方信賴關係無法 恢復,故根據大法院2019年9月10日2017realtw R: [新ꎙꌊ a) 專屬合約即為藝人僅能透過所屬公司從事活動,所涉雙方地位、知名度、談判力、分 潤結構等應綜合考量(參見上述大法院判決)。因此需特別審查債務人指控的AD與AB角色 。 b) 合約基礎事實摘要如下: ① 債務人曾作為「AX」練習生隸屬於AC,分別於2018至2021年間簽約。AM的選拔早於AD 入社,其餘債務人的選拔過程無AD直接參與證據。 ② 2021年11月2日,AC的AX部門分割成立資本1億韓元的新公司(債權人),AD任代表, AB收購其100%股份。 ③ 同年11月11日,AB與AD簽署業務協議,次日再締結支援合約,並於11月17日追加出資 100億韓元,使資本達101億。 ④ 2022年4月21日,雙方簽署7年期專屬合約;7月6日AB再投資60億,資本增至161億。債 務人以「X」團出道,首張專輯大獲成功。合約中未列「關鍵人物條款(key-man clause )」。 ⑤ 2023年3月27日,AB與AD簽署股東協議,約定讓渡20%股份。然而AD從2023年12月起對 協議表示不滿,並試圖脫離AB控制或壓迫AB讓渡股份,以取得控制權。 c) 總結以上: (1) AD未直接參與選拔, (2) 其與團體X的官方合作期僅約9個月, (3) 合約中未含關鍵人物條款, (4) 股東協議為5年,與7年合約期不符, 故難採信AD為合約基礎的說法。 d) 相反地,AB為債務人專設公司,與AD簽署協議並投入鉅資,透過BU合約提供資源,整 合AD與NewJeans創造成果。AB才是合約基礎,AD現正試圖破壞此架構。 合約的特殊性與效力 a) 合約第15條第1項規定:僅當一方違反重大義務時才可解除。第2項明示雙方認知投資 金額龐大、提前解約將對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若債務人提前解除,應支付以近2年平均 月營收 × 剩餘月數所計違約金。 b) 偶像團體需巨額投資與訓練,成果需時間醞釀,若債務人單方離開,將不合理地獨佔 成果而使債權人損失慘重。 c) 因此合約以「重大違約」為解除條件,並設置高額違約金確保履約。 d) 債務人主張不知第15條第2項嚴重性,與實際簽約經過不符。 e) 債務人引用大法院判例稱即便未破裂也可解除,但本案合約在條款、背景上與該案不 同,且本案信賴毀損事實不足。 f) 此外,債務人還主張「第15條第2項排除或限制了解除合約的顧客解除權,是不公平 且對其不利的條款,因此應屬無效」,但本案各條款均為當事人經協議後締結(參見訴甲 第75、76號證),難以視為《約款規制法》所定義的「約款」。 即使本條款被視為「約款」,債務人仍:(i) 認可債權人投入的努力與投資,並同意至少 維持7年契約期間,(ii) 若債權人違反重大義務,債務人亦有解除權,因此並非完全剝奪 其解除權。綜合此等情況,不可認定專屬契約第15條第2項違反《約款規制法》第6條、第 9條,或《民法》第103條、第104條,亦無法認定其無效。 因此,本項主張亦無理由。 3. 關於與AD有關的「信賴破裂」事由 a) 債務人原本僅是作為AC所屬的練習生被選拔,選拔過程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AD有直接 參與。此外,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本專屬合約進行協議時,也未曾討論「AD必須全面負責 債務人的製作」等條件(參見訴甲第75、76號證)。本契約中,並未包含「AD須為債權人 代表」、「AD須總括債務人製作」等條款。 b) 雖然AB當初在邀請AD製作新女團的同時,成立債權人公司並由AD擔任代表,原定任期 為5年,但AD未滿任期即遭解任。而AD自2023年12月起對AB之股東協議表達不滿並要求修 正,接著試圖帶領團體X脫離AB控制,或向AB施壓,讓AB讓渡股份,藉此削弱AB對債權人 的控制、圖謀自行獨立掌控,從而破壞整體的統合架構(如前述)。 因此,導致此情勢的責任,實為AD自身所致。 c) 本案專屬合約的主體是「作為藝人經紀公司的債權人」與「作為藝人的債務人」,AB 對AD的處置並不等同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行為。AB於2024年4月20日左右針對AD發起內部 審查,並於同年8月27日將其解任,係出於AB與AD間對債權人公司經營權之對立所致,與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賴關係是否破裂無關。 d) 此外,債權人在AD被解任後,至專屬契約有效期內,一直持續向AD提出讓其繼續擔任 製作人之建議(參見訴甲第77、78、83號證與訴乙第332號證)。AD雖於2024年10月17日 股東大會上短暫復任社內董事(訴甲第188號證),但其後拒絕所有提議,並於同年11月 20日前後自行辭去董事職位。 在雙方協商破裂後,債權人亦持續尋找新的製作人選,部分人選已明確表達接手意願。 若能證明債權人放棄為債務人製作內容的義務,或可構成債務人解除契約之事由。但本案 中未有債權人放棄的事實成立。即便在AD拒絕配合的情況下,債權人仍積極尋找替代者, 債務人卻僅堅持由AD負責製作,因此難以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賴關係已因此破裂( 見腳註8)。 e) 債務人主張AD無法再從事製作為重大「情勢變更」,應可據此解除契約。 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是:契約成立時的客觀基礎事實發生重大變化、該變化為 當事人所難以預見,且維持契約將造成雙方利益間的嚴重不均,或導致契約目的無法實現 b) 雖然AB當初在邀請AD製作新女團的同時,成立債權人公司並由AD擔任代表,原定任期 為5年,但AD未滿任期即遭解任。而AD自2023年12月起對AB之股東協議表達不滿並要求修 正,接著試圖帶領團體X脫離AB控制,或向AB施壓,讓AB讓渡股份,藉此削弱AB對債權人 的控制、圖謀自行獨立掌控,從而破壞整體的統合架構(如前述)。 因此,導致此情勢的責任,實為AD自身所致。 c) 本案專屬合約的主體是「作為藝人經紀公司的債權人」與「作為藝人的債務人」,AB 對AD的處置並不等同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行為。AB於2024年4月20日左右針對AD發起內部 審查,並於同年8月27日將其解任,係出於AB與AD間對債權人公司經營權之對立所致,與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賴關係是否破裂無關。 d) 此外,債權人在AD被解任後,至專屬契約有效期內,一直持續向AD提出讓其繼續擔任 製作人之建議(參見訴甲第77、78、83號證與訴乙第332號證)。AD雖於2024年10月17日 股東大會上短暫復任社內董事(訴甲第188號證),但其後拒絕所有提議,並於同年11月 20日前後自行辭去董事職位。 在雙方協商破裂後,債權人亦持續尋找新的製作人選,部分人選已明確表達接手意願。 若能證明債權人放棄為債務人製作內容的義務,或可構成債務人解除契約之事由。但本案 中未有債權人放棄的事實成立。即便在AD拒絕配合的情況下,債權人仍積極尋找替代者, 債務人卻僅堅持由AD負責製作,因此難以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賴關係已因此破裂( 見腳註8)。 e) 債務人主張AD無法再從事製作為重大「情勢變更」,應可據此解除契約。 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是:契約成立時的客觀基礎事實發生重大變化、該變化為 當事人所難以預見,且維持契約將造成雙方利益間的嚴重不均,或導致契約目的無法實現 2024年11月27日左右,債權人以公司名義發表聲明,代為表達債務人立場(訴乙第126號 證)。 對於AB公關人員的發言,債權人在得知後立即向AB抗議(訴甲第111、114、117號證), AB也承諾將採取預防再發的措施,如「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將該名人員從X的公關事 務中排除」等(訴甲第112、118號證)。 此外,債權人亦曾考慮針對AB未保存「無視事件」相關CCTV影像、以及公關人員上述發言 行為進行告訴或告發,但因法律事務所認為此舉實效極低(訴甲第107號證),再加上若 由債權人發動訴訟,可能會對身為藝人的債務人名聲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考量,最終未進 一步推進相關程序。 綜合上述,可認為債權人就當時情況已採取可行範圍內的最佳處理方式。 b) 債務人亦主張,AB旗下AK所屬女團AH模仿X的「概念」,以及債務人練習生時期的舞 蹈練習影片經AF公開,債權人未妥善處理,因此導致信賴關係破裂。 但是否模仿X的「概念」、AF公開練習影片等事項,是否與本案專屬契約所依存的「債權 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信賴關係」有直接關聯,難以確定。現有資料也無法明確認定AH是全面 抄襲X的概念。 債權人(當時的代表AD)已代債務人向AB與AK提出抗議,包括透過電子郵件與記者會表示 反對AH的模仿行為(訴乙第63號證)。在代表變更後,債權人仍於2024年11月25日左右, 要求AB刪除X的企劃資料並禁止共享(訴甲第73號證)。 債權人亦曾考慮對AK提出損害賠償或刑事告訴,但因未能明確認定是否構成抄襲,擔心相 關程序反而對債務人活動與聲譽造成不利影響,故暫緩採取法律行動(訴甲第71號證)。 至於影片外流,債權人向AC抗議(訴甲第128號證之1),並多次向AF發送郵件要求刪除影 片(訴甲第123、125、126號證及訴甲第128號證之2),亦另行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 徹底刪除網路上流傳的影片(訴甲第129、130號證)。 從這些行動來看,債權人在當時亦已採取合理且適當的保護措施。 c) 債務人主張,在2025年3月7日第一審的審問期日上,債權人公然發表貶低債務人的言 論,破壞了信賴關係。 但債權人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結束前從事違反本案專屬契約的演藝活動,而申請本案 假處分。在該次審問期日上,債權人僅為了反駁債務人所主張的解除理由,陳述如「現階 段債務人作為藝人,比債權人更具主導地位(即所謂的F位)」、「是否真的被無視尚難 判定」等意見。 因此,此類發言不足以構成破壞本案專屬契約基礎的信賴關係。 d) 此外,如同第一審引用本案假處分決定的理由,其餘債務人所主張的破綻事由,也無 法被認定為構成信賴關係破裂的具體事實。 5. 關於是否成立「信賴關係破裂」 a) 「信賴」在辭典上的定義為「深信他人、並依賴對方」,指對於他人未來行為可能不 會對自己造成惡意影響所持的期待與信念。信賴的成立,是建立在資訊不確定性與監督不 完全性的前提之下。 法律上所稱的「信賴關係破裂」是指某種客觀上的「破裂狀態」,並非指當事人單方面的 主觀想法、情緒、希望、或故意造成破裂的意圖或慾望。 b) 債權人作為經紀公司,一直以來積極規劃債務人的演藝活動,例如2025年在韓國舉行 的粉絲見面會(參見訴甲第254、360~365號證等),亦持續提議會面商議債務人之未來 活動計畫。然而,債務人一方拒絕與債權人溝通(參見訴甲第289號證)。 在債權人誠實履行其作為經紀公司的義務之情況下,僅憑債務人對特定製作人未能回歸的 不滿,或因對債權人失望而主張信賴破裂,並不足以構成客觀上之破裂狀態。 c) 債務人的成功背後,有賴債權人公司內部人員及多方關係者的努力與奉獻(參見訴甲 第235、256、356號證及訴乙第46號證)。債務人本身亦理解X能夠出道是集眾人之力,並 於本契約第15條中明確同意「在契約存續期間內不得任意解除」。 即使債務人對無法與特定製作人合作感到失望,或因與他團比較而產生被差別對待之感受 ,也無法作為違反契約義務之理由,亦不能據此認定為信賴關係破裂的客觀事實。 綜合以上各項事實,債務人所主張的各項理由,均難以構成本案專屬契約中「信賴關係破 裂」的成立要件。 相反地,即便債務人持續拒絕溝通,債權人仍努力維持彼此信賴關係,因此不存在客觀上 所謂的「破裂狀態」。 因此,債務人以「信賴關係破裂」作為解除契約的法律根據並不成立。 本部分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三、關於保全必要性的判斷 1. 利益衡量 a) 如前所述,大型企劃公司培養偶像團體的過程中,從出道前開始便需投入全方位的投 資、支援、教育與訓練,其成果最終透過偶像的知名度、評價與形象等形式具體實現。 若債務人擅自脫離本契約並進行獨立活動,則他們將可完全排除債權人,獨占一切藝能活 動成果;相對地,債權人將損失所有投資成果,蒙受極為嚴重的損害。 b) 在藝能活動領域中,大眾認知與外部形象具有極高的重要性。債務人於2025年3月23 日左右,排除債權人,並非以「X」名義而是以「AG」名義在香港舉行海外演唱會(參見 訴甲第316、318、320號證)。若放任債務人持續進行獨立活動,將導致大眾誤以為本契 約已完全解除,並嚴重損害「X」的品牌形象。 c) 債權人之職員為債務人的成功不斷努力(參見訴甲第235、256、356號證,訴乙第46 號證)。債務人目前仍是債權人實際上唯一的偶像團體,其活動對債權人營收與營業利益 的貢獻比例極高。雖然債權人擁有不小規模的員工(參見訴甲第93號證),但若債務人擅 自脫離並持續獨立活動,債權人將面臨其企業存續本身受到威脅的重大危機,且所有與「 X」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將蒙受嚴重損失。 d) 債務人主張若本申請獲准,將因長期空白期而遭受無法回復的損害。然而,該損害係 由債務人拒絕履行合法有效之本專屬契約所自招,反而將轉由債權人承受。特別是債務人 還主張,即使未經債權人管理,海外公演亦已成功(參見腳註10),那麼在接受債權人管 理的情況下亦無理由無法進行公演。 2. 關於職業行為與藝術創作自由的侵害 a) 債權人透過本件申請,僅主張「確認債權人為債務人的經紀公司」, 並要求「債務人在未經債權人事前批准或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從事藝能活動」。 即使本申請獲准,債務人仍可在遵守本專屬契約的前提下繼續藝能活動, 並不構成對其職業選擇或藝術創作自由的剝奪。 b) 債務人作為本專屬契約當事人,遵守契約原本就是其當然義務。 在本案契約有效性確認訴訟審理終結前,要求債務人依契約從事活動, 並不能構成對其職業選擇自由或藝術創作自由的侵害。 c) 債權人已為債務人準備多樣的活動機會,並承諾提供全面支援 。債務人為債權人所屬的唯一偶像團體,其成功即為債權人的成功, 因此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阻礙債務人活動。反之,在遵守本專屬契 約的情況下繼續活動,對債務人本身也具實質利益。 3. 小結 綜合上述諸情,於本案契約有效性確認訴訟審理結束前, 暫時確認「債權人為債務人之經紀公司」之地位, 並禁止債務人違反本專屬契約擅自活動的必要性, 已充分得到證明。因此,債務人就此部分的主張亦不可採。 結論 因此,維持本件假處分的第一審裁定是正當的,債務人的抗告並無理由,應予全部駁回。 2025年6月17日 裁判官:黃炳夏(首席法官)、丁鍾官、李均容 https://www.notion.so/NewJeans-2025-2421-217922f2949380d5ba62caff26447808 法院真的說得很清楚了 目前看來法院還是還是勸告能和平解決最好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Star/M.1750337321.A.AA3.html

06/19 20:57, 5小時前 , 1F
連結大師日夜都說的15-1出來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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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5-2被他選擇性無視 法官現在清楚指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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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0:57, 5小時前 , 3F
-2了 很想連結大師回應一下
06/19 20:57, 3F
※ 編輯: XDGEE (180.52.117.243 日本), 06/19/2025 20:58:06

06/19 20:58, 5小時前 , 4F
相反地,即便債務人持續拒絕溝通,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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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努力維持彼此信賴關係,因此不存在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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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謂的「破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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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1:00, 5小時前 , 7F
判決全文很清楚 五小閔的主張都欠缺法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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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1:00, 5小時前 , 8F
06/19 21:00, 8F

06/19 21:00, 5小時前 , 9F
7月的主審基本上是沒有任何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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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1:11, 5小時前 , 10F
直接把這一整串丟給GPT幫忙整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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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1:50, 4小時前 , 11F
我以為15-1是粉絲間用來安慰自己的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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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1:50, 4小時前 , 12F
他們也真的拿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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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01, 4小時前 , 13F
被霸凌的illit在回歸,他們在收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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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01, 4小時前 , 14F
,真的是囂張沒落魄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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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09, 4小時前 , 15F
結論:付錢的是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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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3:03, 3小時前 , 16F
建議來個跳船仔或父母開告粉絲心中的閔
06/19 23:03, 16F

06/19 23:03, 3小時前 , 17F
06/19 23:03, 17F

06/19 23:07, 3小時前 , 18F
判決書說得很清楚,真的不要再凹了
06/19 23:07, 18F

06/19 23:08, 3小時前 , 19F
五位還是跟受害者道歉然後付出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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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3:08, 3小時前 , 20F
快走,去別的地方重新開始吧= =
06/19 23:08, 20F

06/19 23:09, 3小時前 , 21F
全方位的都寫得超清楚了 但幫你撕可能
06/19 23:09, 21F

06/19 23:09, 3小時前 , 22F
看不懂
06/19 23:09, 22F

06/19 23:23, 2小時前 , 23F
看到不知賠錢的嚴重性我笑了 真的很荒謬
06/19 23:23, 23F

06/19 23:23, 2小時前 , 24F
到底是多公主…
06/19 23:23, 24F

06/19 23:49, 2小時前 , 25F
話說她們請的律師真的有在做事嗎?…
06/19 23:49, 25F

06/20 00:57, 1小時前 , 26F
律師賺名聲阿~宇宙團NJ內,還需要做
06/20 00:57, 26F

06/20 00:57, 1小時前 , 27F
什麼事?
06/20 00:57, 27F

06/20 01:01, 1小時前 , 28F
到時候連律師費都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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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1:02, 1小時前 , 29F
律師負責刷銀行本子
06/20 01:02, 29F

06/20 01:24, 58分鐘前 , 30F
竟然還主張不知道違約金有多嚴重!?前
06/20 01:24, 30F

06/20 01:24, 58分鐘前 , 31F
一項條款“重大情事違約”,妳們就用的
06/20 01:24, 31F

06/20 01:24, 58分鐘前 , 32F
很開心?沒在看下一行關於違約金額的計
06/20 01:24, 32F

06/20 01:24, 58分鐘前 , 33F
算方式!?XD
06/20 01:24, 33F

06/20 01:26, 56分鐘前 , 34F
全部官司輸了後,還要幫ador支付律師訴
06/20 01:26, 34F

06/20 01:26, 56分鐘前 , 35F
訟費的誒~~~(公主氣到跳腳)XD
06/20 01:26, 35F
文章代碼(AID): #1eL0SfgZ (Korea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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