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HYBE員工個人手機也要取證鑑識(非原標
看板KoreaStar (Korea Star - 韓星)作者LLchiler (LL77)時間1月前 (2024/11/24 06:19)推噓10(10推 0噓 29→)留言39則, 13人參與討論串1/1
【“員工是奴隸嗎” HYBE個人手機取證也要求了?批評聲浪‘喧鬧’ 】
媒體名稱:
體育京鄉
新聞連結:
https://sports.khan.co.kr/article/202411231539013
記者姓名:
記者 李善名
輸入2024.11.23 下午 3:40
修改2024.11.23 下午 3:45
若有則必須貼出
新聞全文:
https://images.khan.co.kr/article/2024/11/23/news-p.v1.20241123.7ab9d4491ec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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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首爾龍山區的HYBE總部。HYBE提供
僱傭勞動部選定的工作崗位"優等企業"HYBE,
因為強迫離職員工及在職員工“戴上枷鎖”的事實陸續曝光,批評聲浪日益高漲。
根據本報的採訪,HYBE 最近還要求其旗下廠牌所屬的離職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等文件。不
僅是最近有離職的ADOR所屬員工,其他廠牌所屬的員工也被要求簽署相同條款的協議。
HYBE要求離職員工的內容中,問題突出的部分包括
▲競業禁止條款 ▲不提訴條款 ▲誓約書的永久保存等。
離職員工誓約書的簽署由現任Ador代表金周永(HYBE CHRO)負責進行行。
條件是:
從HYBE 離職的普通員工被要求,
在 1 年內不能在同業及相關公司就業,不能合作,也不能創業。
此外,離職者還被要求放棄對於"在HYBE任職期間發生的issue而HYBE提起訴訟的權利",
並簽署不起訴協議。
對於不起訴協議,通常是當員工與公司已經存在爭議時,會在達成和解的基礎上要求,但
HYBE 也對沒有爭議的離職員工要求簽署此協議。
HYBE 對此表示:「競業禁止是指防止公司營業祕密等可能洩漏的情況,限制員工轉職到
同業及相關公司,並在離職後 1 年內不從事相關營業活動,這是考慮到以Contents(內容
/"物料”)製作等工作為主的行業特點所採取的措施。」並表示離職時所寫的誓約書是合
法且在正常範圍內進行的。
關於離職者不起訴協議,HYBE表示:「認證所屬職員在任職期間使用或創造的公司資產為
公司所有,並且不對在任職期間發生的issue等提起訴訟。」
關於退職時所寫的誓約書的保存期限標註為永久,並要求簽署的這一點,HYBE 表示:「
保存期限是指保存文件的期間,而不是文件的效力是永久的。」
但根據勞動基準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離職者的離職相關文件必須保存 3 年,之後必須
在 5 天內銷毀。
特別是競業禁止條款,雖然在半導體行業等技術密集型行業或技術研究員會簽署此類條款
,
但娛樂業界被認為是「狹窄」的,在跳槽轉職變動頻繁的娛樂業裡,要求競業禁止協議的
做法被認為是不當的。
相關人士指出,在娛樂業界,禁止普通職員競業協議是第一次見到的條款。
對於HYBE對離職員工這些不當要求的批評聲音,曾經在HYBE內部就已經存在。有聲音指出
,HYBE在誓約書等中要求員工同意對個人設備裝置進行*"取證/鑑識"(Forensic)等。
一名HYBE員工在今年8月於匿名社群Blinds HYBE板塊中提到
▲退社時,視需要,同意對非公司資產的個人通信設備進行"取證/鑑識" ▲1年內不得進
入同行業公司競業禁止等資訊保安誓約條款。
並表示「看公司資料沒關係,但為什麼還要同意對個人通信設備進行"取證/鑑識"呢?」
對此,HYBE的職員們也表示了贊同「這個可以詢問勞務師或勞動部之類的地方嗎?感覺太
嚴重了」,並表示「以後不管有沒有問題,簽名本身就是問題」。
一位HYBE職員表示「先別簽署這份誓約書,這已經是有問題的程了。」並「在對退職者進
行“取證/鑑識”時,沒有任何隔離個人資訊的方案,卻說要全部查看,為什麼要同意這
個呢?」
此外,還有「娛樂業一般職員離離後,1年內要做什麼、怎麼活?」、「為什麼要簽這個
誓約?員工是奴隸嗎?」、「只顧上層的想法,才會出現這種誓約書」以及「要求同意“
取證/鑑識”,是想偷取個人資訊嗎?」等批評聲音在HYBE內部也出現。
當HYBE要求離職員工簽署這些條款的消息被本報報導後,同業內部也表示「是無法理解的
條款」。
一位HYBE旗下子公司員工在22日的Blinds上表示:
「要求簽署不訴訟同意書、競業禁止、保密誓約、對筆記型電腦進行“取證/鑑識”,徹
底檢查筆記型電腦以抓住把柄,如果出現問題,將強迫簽署賠償1億韓元的賠償合約簽」
「威脅:如果不簽名的話可以打官司,直到離職出去爲止。」
雖然同行業的人都搶過來了,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法務法人存在的盧鍾恩律師表示:「原則上,如果有同意的話,可以認為對個人通信設備
進行“取證/鑑識”是可能的,但無限制的“取證/鑑識”可能會嚴重侵犯個人的隱私自由
。」
並「即便是透過扣押搜查令進行“取證/鑑識”,也必須準確地指定搜查的對象,才是合
法的,違反這一點所獲得的資訊會被視為非法收集的證據。鑑於這點,若未指定範圍進行
無限制的“取證/鑑識”,將過度侵犯隱私自由,可能使其效力無效。」
又「如果在離職時,這種對“取證/鑑識”的同意,是因為公司方強迫的,強迫的要素實
際上發揮了作用,那麼這將是有瑕疵的同意,可能構成違反職場騷擾防止法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的問題。」
___
*取證/鑑識(Forensics):
數位鑑識(Digital Forensics)
又稱資安鑑識(Cyber Forensics)
統稱為資安數位鑑識科學
主要是針對數位裝置中的內容進行調查與復原
鑑識不單僅限於電腦鑑識、網路鑑識,
凡以數位方式儲存的相關設備都應包含,
包括:電腦、手機、iPad、數位相機、記憶卡、網路設備等,
另亦包含通訊軟體Line、message、Skype message、Twitter等
資訊節錄自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https://www.twnic.tw/NEWS4/178.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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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Lchiler (49.216.18.104 臺灣), 11/24/2024 0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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