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話題紛紛的HYBEvs閔熙珍聽證會核心要點3

看板KoreaStar (Korea Star - 韓星)作者 (小小貝)時間6月前 (2024/05/20 11:41), 6月前編輯推噓100(1011298)
留言400則, 40人參與, 5月前最新討論串1/1
媒體名稱: ISPLUS/韓國媒體 新聞連結: https://isplus.com/article/view/isp202405200052 記者姓名: (若有則必須貼出) 全亨化(機翻) 新聞全文:ChatGPT翻譯 “無論有無股東間契約,是否都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呢?” 這是上週17日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50部(金相勳部長法官)審理ADOR對HYBE提出 的表決權行使禁令申請聽證會的核心問題。當HYBE一方試圖繼續討論閔熙珍與巫師有關的 話題時,金相勳部長法官打斷道:“還要再談巫師的事嗎?不必了。那些(巫師的)話題 以書面形式提交吧。時間有限,讓我們討論法律問題。”隨即提出了這個問題。 金部長法官問道:“沒有明確的判例支持這種股東間契約效力的情況,你們寫這些條款是 基於什麼依據呢?” 當天討論了很多內容,但法庭關注的焦點是這一點。HYBE主張在ADOR臨時股東大會上大股 東的表決權不應受限,而閔熙珍代表和HYBE簽署了限制表決權的股東間契約,問題在於這 一契約是否應被承認。 雙方都承認去年3月閔熙珍代表和HYBE簽署的股東間契約中有“自設立日起五年內,應通 過所持股份的表決權,確保閔熙珍代表能夠擔任ADOR的代表理事及內部理事”的條款。 閔熙珍代表一方主張,因為有這一條款,HYBE的表決權應受限,因此在臨時股東大會上 HYBE無法行使表決權解任閔代表。而HYBE一方則回應金部長法官的提問說:“根據通說, 無論是否存在股東間契約,都可以行使表決權。這是商法教科書中的內容。事實上,由於 尚無最高法院的判例,只能引用文獻。” 如果法庭接受HYBE方“無論有無股東間契約都可以行使表決權”的主張,那麼該禁令申請 將被駁回。 但如果法庭承認股東間契約中限制表決權的條款,關鍵在於如何解釋該契約的附加條款。 公開的股東間契約書中有條款規定,若閔熙珍代表造成ADOR損失超過10億韓元,或嚴重違 反股東間契約,或涉及背信、挪用等違法行為,或存在重大職務瑕疵等情況,可以限制股 東間契約的效力。 關鍵在於閔熙珍代表是否作為ADOR的代表,存在商法所規定的這些瑕疵行為。 金部長法官要求雙方圍繞法律問題進行討論,這使得HYBE此前指控閔代表的背信、巫師管 理等行為是否違反商法成為了重要爭點。 HYBE進行的審計顯示,ADOR的一位造型師涉嫌挪用資金,而閔代表對此置之不理,此外, HYBE的一位副代表等人利用內部信息在審計前一週出售了HYBE股票,HYBE因此向金融監管 機構申請調查閔代表及副代表S等人,這些是否構成背信將成為法庭討論的重點。 HYBE指控閔代表圖謀奪取經營權,閔代表一方則主張“無具體執行的討論不構成背信”, 這也將成為法庭的討論內容之一。 金部長法官問HYBE方是否需要閔代表證明自己未犯任何錯誤以抵抗解任。 HYBE回應:“至少應真誠地證明存在被保全權利。證明不存在往往比證明存在更困難。雖 然不是全面的證明,但證明責任在於申請方(閔熙珍代表)。” 金部長法官表示:“沒有明確的判例支持表決權限制(股東間契約),爭議很大”,並要 求雙方在24日前提交補充書面意見,以便在31日的臨時股東大會前做出決定。 即這次聽證會的核心問題是:HYBE的表決權是否會被限制;如何解釋股東間契約中的表決 權限制條款;如果承認表決權限制,閔熙珍代表是否違反商法。 這一點不僅是法庭關注的核心,也是HYBE和閔熙珍代表雙方律師團隊(金&張和世宗律師 事務所)所知曉的焦點。儘管如此,雙方在當天的聽證會上提出了大量論點,這是否是針 對法庭的,讓人存疑。 如果法庭駁回禁令申請,閔熙珍代表在31日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將被解任。然而,這種情況 下,關於股東間契約違反的法律糾紛可能會繼續。 如果法庭支持禁令申請,閔熙珍代表有可能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當然,HYBE也可能無視法 庭的決定,強行行使表決權解任閔代表,但這將需支付法庭設定的罰款,可能高達數百億 韓元,這與股東間契約違反訴訟的賠償額無關。 由於HYBE高層曾簽署限制表決權的股東間契約,且違反該契約可能帶來重大責任,他們不 太可能無視法庭決定。 最終,法庭是否支持禁令申請將決定HYBE與閔熙珍事件的第一幕結局。根據支持或駁回的 決定,事件可能進入第二幕,未來如何發展尚不明朗,但若事態長期化,將引發持久的法 律攻防戰,影響NewJeans的活動,對HYBE股價也將帶來負面影響。 此外,無論閔熙珍代表是否被解任,HYBE應對ADOR進行審計後,年初以來市值蒸發約1兆 韓元的風險管理責任需予以關注。 因為HYBE在公佈對ADOR的審計消息後,股價大跌。如果確實因閔熙珍代表尋求奪取經營權 而需解任她,應該在審計結束並公佈結果後再外界發布消息,以最小化衝擊。即使閔熙珍 代表的記者會在後來舉行,影響也不會如此巨大。 如果HYBE因為閔熙珍代表計劃發起輿論戰而提前應對,這也顯示了戰略上的不足。事實上 ,在HYBE審計消息公佈當天,閔代表一方針對ILLIT 抄襲事件發表了聲明,輿論對閔代表 十分不利。如果閔代表先提出ILLIT 抄襲問題,HYBE再進行防禦,輿論和股價可能會更有 利於HYBE。 因此,HYBE應該在內部整理並最小化股價影響,公佈此事件的處理方式,而不是進行大規 模的公開攻防戰,這在風險管理方面顯然是失敗的。無論事件如何結束,HYBE需對股東負 責。 心得或評論(選填): 1. 合約明訂閔熙珍須擔任代表及董事5年。 2. 目前沒有判例針對股東間的合約是否可限制股東大會投票權。 3. 合約明訂閔熙珍須造成損失超過10億,或嚴重違反契約或觸犯商法或重大職務瑕疪,才 可以限制股東合約的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3.196.186.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Star/M.1716176471.A.F4C.html

05/20 11:44, 6月前 , 1F
hybe應該只能針對挪用跟背信這兩點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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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4, 6月前 , 2F
跌了一個YG 有超過10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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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5, 6月前 , 3F
是要ador損失超過10E,且hybe的股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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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6, 6月前 , 4F
份是hybe自己放消息出來要鍘閔才開始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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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7, 6月前 , 5F
跌,新聞倒數第三段也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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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7, 6月前 , 6F
那個10E消息出來後蒸發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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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7, 6月前 , 7F
然後還有一個重點是股東表決權是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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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7, 6月前 , 8F
明定的,但是hybe自己跟閔簽了一個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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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7, 6月前 , 9F
我是有點困惑,大股東召開股東會和解除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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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應該是兩回事。如果hybe召開後解除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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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8, 6月前 , 11F
EO職位,閔才能依合約提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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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8, 6月前 , 12F
內擔任代表及董事的約,變成得判定該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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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8, 6月前 , 13F
啊啊啊這就是我昨天要翻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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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48, 6月前 , 14F
是否相悖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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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背商法,該條款無效,故HYBE可正常行使投票權 ※ 編輯: SihMin (113.196.186.115 臺灣), 05/20/2024 11:49:50

05/20 11:49, 6月前 , 15F
我放一下hybe主張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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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0, 6月前 , 16F
我自己的想法是閔熙珍一個同時擁有三種身份的人 -經理人、董事、股東 現在是用股東的身份來為經理人的身份辯護,我覺得很混淆。 ※ 編輯: SihMin (113.196.186.115 臺灣), 05/20/2024 11:52:16

05/20 11:50, 6月前 , 17F
160萬成本+倉儲可以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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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2, 6月前 , 18F
在那天法律攻防上,hybe有主張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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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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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2, 6月前 , 21F
這案真的很有趣 未來對於股東間合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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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2, 6月前 , 22F
否影響董事會決策權將是法律上一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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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2, 6月前 ,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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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160萬還列在存貨,不賣掉前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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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2, 6月前 , 25F
能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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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3, 6月前 , 26F
終於回歸法律,而不是巫師來情勒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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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3, 6月前 , 27F
這就是為什麼薩滿跟new jeans煤氣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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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3, 6月前 , 28F
做為4被提出討論,後來薩滿方面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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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3, 6月前 , 29F
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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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4, 6月前 , 30F
我覺得比較有趣的還是股東間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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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4, 6月前 , 31F
禁止大股東投票,基本上就是違背商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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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4, 6月前 , 32F
對,但問題是違背商法這部分,能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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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5, 6月前 , 33F
我也覺得禁止大股東召開股東會投票非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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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5, 6月前 , 34F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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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驚訝韓國以前沒有類似法律判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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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5, 6月前 , 36F
據 看來商戰在韓國很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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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1:56, 6月前 , 37F
這幾天的禁制令法庭上被裁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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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23 則推文
05/20 18:07, 6月前 , 361F
我都覺得HYBE才應該抱怨合約有問題吧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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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62F
基本上在私法範圍內,除非違法公共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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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或善良風俗,還是法院認定實現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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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或是法律禁止項目,否則契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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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有效,契約訂定閔熙珍五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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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66F
撤換,但是也有造成Hybe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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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67F
就可以解職的條款,除非Hybe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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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68F
他們和閔熙珍合約,單方面對閔熙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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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69F
利,才會使契約無效,否則用通說來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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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0F
護,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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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1F
現在,Hybe必需證明,閔熙珍有違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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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2F
約的事實證據,例如和B公司簽署收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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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3F
約才算,電腦上的計畫書,除非閔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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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4F
有行動,否則據以認定,閔熙珍違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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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5F
約,過度牽強,至於損失,Hybe必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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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6F
出證明是閔熙珍單方面造成損失,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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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1, 6月前 , 377F
股票下跌,很難認定是閔單方面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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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5, 6月前 , 378F
對啊,這不就是我們討論的為什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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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5, 6月前 , 379F
號法庭上就要提到是否背信貪污跟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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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5, 6月前 , 380F
用公款而不是等到hybe告發閔熙珍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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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5, 6月前 , 381F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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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38, 6月前 , 382F
這就是一份左右互搏的股東合約......
05/20 19:38, 382F

05/20 19:41, 6月前 , 383F
呃... 這篇明明就寫得很白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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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41, 6月前 , 384F
"表決權行使禁令申請聽證會"
05/20 19:41, 384F

05/20 19:41, 6月前 , 385F
是討論股東表決權 不是閔的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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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41, 6月前 , 386F
然後 金部長法官都明講沒有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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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9:41, 6月前 , 387F
也直接質問寫條款法源依據了
05/20 19:41, 387F

05/20 19:42, 6月前 , 388F
爬一下推文吧 前面都講得很詳細了
05/20 19:42, 388F

05/20 20:32, 6月前 , 389F
我如果是法官我就不同意禁令 合約的問題
05/20 20:32, 389F

05/20 20:32, 6月前 , 390F
閔自己另外去打違約官司就好
05/20 20:32, 390F

05/20 20:33, 6月前 , 391F
不然80%的不能行使表決權真的會笑死
05/20 20:33, 391F

05/20 21:01, 6月前 , 392F
法院沒有必要大費周章去翻法案找出沒
05/20 21:01, 392F

05/20 21:01, 6月前 , 393F
有前例的“因股東間契約而禁止大股東
05/20 21:01, 393F

05/20 21:01, 6月前 , 394F
行使投票權”因此禁止令可能會被駁回
05/20 21:01, 394F

05/20 21:01, 6月前 , 395F
背信案或是股東合約等問題留待之後法
05/20 21:01, 395F

05/20 21:01, 6月前 , 396F
庭處理 也就是股東大會會順利召開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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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1:01, 6月前 , 397F
股東應該也能行使投票權 而股東間契
05/20 21:01, 397F

05/20 21:01, 6月前 , 398F
約違約則要等之後提告的部分解決了
05/20 21:01, 398F

05/20 21:01, 6月前 , 399F
我想這個可能性較大
05/20 21:01, 399F

05/28 18:02, 5月前 , 400F
為了成就做事做得好就可以了
05/28 18:02, 400F
文章代碼(AID): #1cIiPNzC (KoreaStar)
文章代碼(AID): #1cIiPNzC (Korea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