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東方神起成員:我們不是賺錢工具
看板KoreaStar (Korea Star - 韓星)作者lindayeh (linda)時間16年前 (2009/08/03 21:2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1/1
朝鮮日報記者 李永民 (2009.08.03 14:02)
日前,韓國男聲五人組合“東方神起”的部分成員正式發表聲明公開宣佈了與所屬經紀
公司之間的矛盾。
東方神起的三名成員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的法律代理“世宗律師事務所”
(音)3日上午發表了一份正式聲明。聲明中稱:“金俊秀(細亞俊秀)、金在中
(英雄在中)、樸有天(秘奇有天)作為東方神起的成員,自2004年出道以來,一
直按照其所屬經紀公司SM娛樂的安排在韓國、日本、中國等地展開活動。一年當中,
除了一星期的假期以外,其餘時間每天睡眠時間只有3到4個小時,一直承受者無比
繁忙的日程。”
除此之外,英雄在中等人還列舉了另外兩個引發矛盾的原因。根據東方神起成員公
開的合同內容所示,雖然作為歌手發售唱片是東方神起的主業,但並沒有靠此賺得
什麼大錢。世宗方面主張並解釋說:“首先,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合同保證金,根
據專屬合同上關於唱片收益分配的條款顯示,最初的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單曲碟銷
量超過50萬張的情況下,如果再發售唱片,則每個成員可分得1000萬韓元。但如果
銷量不足50萬張,成員則分不到任何利潤。該條款得到2009年2月6日後才得以修改
,但即使是修改後,成員通過銷售唱片所得的收入也只是根據唱片銷量,每人只能
分0.4%至1%。”
據世宗事務所方面透露,東方神起與其所屬公司簽署的合約長達13年。並主張,合
約期限長達13年,若再加上兩年兵役時間,東方神起要為SM公司工作15年以上,目
前還剩下將近10年的時間,這實際上意味著終身協議。而且根據協定如果東方神起
違約,就要賠償SM公司高達數千億韓元的違約金,因此不得不受SM公司束縛。
上月31日,英雄在中等三人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判決他們與SM公司之間簽署的專屬
協議失效,並表示:“據我們判斷,我們在SM公司不可能實現成為藝術家的夢想,
而只是公司的一個賺錢工具。我們希望通過此次訴訟,為未來打拼出屬於各自的天
地。”
朝鮮日報中文網 chn.chosun.com
http://chinese.chosun.com/big5/site/data/html_dir/2009/08/03
/20090803000023.html
好可怕!!!
SM 公司果然名不虛傳...
http://chinese.chosun.com/big5/site/data/html_dir/2009/08/03
/20090803000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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