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與言論自由的扞隔
看板KingofPop (麥可傑克森 - Michael Jackson)作者kimlin (麥嫂)時間20年前 (2005/06/05 22:51)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1/1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這篇文章不是要討論無聊的法律概念..是想告訴大家何謂無罪推定
在刑事偵緝上面..最忌諱的就是先入為主的偏見..
當你一見到某案件的某些證物...
也許只是九牛一毛..或是某些蛛絲馬跡..
在還未經過適當求證前,不應該任意指涉他人犯罪..
所以"無罪推定"==="任何一個人在被判定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
在美國甄選某案的陪審團之前,每位陪審團的經歷和個人資料都會經過兩造當事人
仔細遴選和詢問,就是要確保這位陪審員不會被個人主觀因素或是先前的媒體報導
所干擾..而能夠客觀地再案件審理中秉持最客觀的判斷作出決定..
所以..在本案件中,如果有人要就MJJ為何喜歡跟孩子溺在一起? 跟小孩睡?來質疑..
我要告訴大家的是...客觀上分析..這些行為只表示MJJ個人的生活方式喜歡跟孩子在一起
主觀上分析..MJJ喜歡孩子...
至於MJJ他是否對孩子有不軌舉動..必須先去找出MJJ個人是否有侵犯孩子的習性
上述跟孩子溺在一起的外觀行為,並無法證明他主觀上有侵犯孩子的犯意
客觀上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有侵犯過任何一個小孩
所以這個案子,有的只是原告:一個被癌細胞侵犯的重症少年和他急需要錢的母親..
被告:一個大明星和非常喜歡跟小孩溺在一起的父親
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或是其他受害人出來指控..
因此...這根本就是一見爛案子...
而且,檢察官還是93年同一位檢察官,竟然沒有利益迴避(至少台灣刑事訴訟法有這條規定)
甚至這次的案子裡頭,檢察官很多推論還是引用93年那個案子的論述...(在台灣的
刑事訴訟法有一個叫做"既判力阻斷".或稱"一事不再理原則"也就是美國法上的
"Double Jeopardy"原則...
檢察官在這個新案中,不能任意引用之前已經經過審理並作出判定的舊案的任何
證物或是論述...
總而言之...這個案子爛透了!!!!!
所以要是有人喜歡在這個案子還沒做出判決之前要指控MJJ...請便!!!
因為這樣表示你有你的言論自由..但是也表示你是一個沒有人權觀念
沒有法律常識的人,不配當先進國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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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一個已故律師發發牢騷...巴拉巴拉.....>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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