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為何賴瑞金沒辦法出庭作證

看板KingofPop (麥可傑克森 - Michael Jackson)作者 (麥嫂)時間20年前 (2005/05/30 07:52),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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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新聞.. 麥可性侵案/男童母死愛錢的瘋子? 賴瑞金原定作證遭拒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東森新聞報 記者張舜芬/編譯】 廣 告 流行樂天王麥可‧傑克森涉性侵害(新聞)男童案件,CNN名嘴賴瑞‧金19日原定為麥可做 證席,不過法官以證詞無關本案為由,駁回了讓他作證的要求。 據了解,賴瑞‧金原本要轉述原告律師曾經說過,原告男童的母親是個死愛錢的「瘋子」 (wacko)。 麥可‧傑克森涉性侵害案審判峰迴路轉,曾經訪問男童委任律師的賴瑞‧金應麥可律師的 要求,19日到加州法院準備以證人身分出庭。 麥可律師希望,由賴瑞‧金作證,原告律師費德曼(Larry Feldman)認為,男童的母親是 個純粹為了錢而打官司的瘋子,一度因此想要放棄為男童辯護。 不過,法官羅德尼梅維爾認為,賴瑞‧金的證詞和本案沒有關聯,裁定不必要傳喚賴瑞金 出庭作證,這位名嘴雖然人到了法庭,卻沒有上台說話就離開了。 麥可的律師團表示,費德曼曾經在一次餐會中向賴瑞‧金透露,男童母親「捏造指控內容 」。 ------------------------------------------------------------------------ 據上則新聞說.賴瑞金出庭的證詞是『轉述原告律師曾經說過,原告男童的母親是個死愛 錢的「瘋子」』.. 但是台灣和美國證據法則上,有一種概念叫做『傳聞證據』 也就是未經法院事先許可,在法庭外的陳述不能當作證物 大家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美國法上說這種原則作『hearsay』..如果大家看法庭劇例如『律師本色practice』 就常常提到證人『轉述別人的說法』.或是未經法院許可就提供私自錄音的物件 都是不合法的證據.. 還有一個判例.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169號判決,認為「上開私人非法搜得之電話通聯記錄 內容,並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資料。」.所以自己偷錄的音是不能當證物的喔 所以賴瑞金轉述別人告訴他的說法,而不是自己第一手接觸到的.法庭可以不採納. 而且賴瑞金轉述的還是原告律師的說法.原告律師當然會反對他出庭囉. 以上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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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法官的理由 法官有說明是因為L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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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的證詞充滿主觀評論而非客觀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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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這也是一個證據法則的適用.證辭不夠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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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團制是會做成會議記錄的.到時候大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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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陪審團們的開會情形囉.實際操作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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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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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cbM_Rt (Kingof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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