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官版上七公一篇文章..
看板KingofPop (麥可傑克森 - Michael Jackson)作者kimlin (麥嫂)時間21年前 (2004/08/09 16:23)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擾童案的主辦檢察官Tom Sneddon前一陣子於溫哥華的集會上表示,檢方對這起案件的相關
人物寄出信函,告知他們可能被傳喚為證人,故不能對外公開發言,這即是禁聲令的由來
。而這項舉動立即引起司法專家的注目。他們認為檢察官Tom Sneddon這樣的動作似乎是濫用
陪審團的的權力,去迫害那些不會當證人的人的發言權。
而如今,在8月初之時,麥可的律師於法庭提出了一份報告,認為檢察官Tom Sneddon在該
集會上也觸犯了禁聲令。麥可的律師Tom Mesereau在報告中這樣寫著:
「傑克森先生恭敬地詢問法庭:Sneddon先生的發言是否也違反的禁聲令?」
聖芭芭拉最高法官Rodney Melville已經嚴厲的禁止此案的關人員不能在未經許可下,發表
和此案關的評論。而Tom Sneddon的發言人則對這個法庭文件回應表示:「Sneddon先生已
經公開的說過他並未違反禁聲令。」
新聞來源:MJFC
編譯:七公
嗯 先轉貼一下...
禁聲令是台灣刑事訴訟法的「偵查與審理不公開原則」..
也就是針對偵查中的案子,檢察官或是相關證人皆不能針對偵查或審理中的案件對外
任意發表評論..該原則涉及範圍包含所有已經列為案件偵查內容的所有事證或人證
Sneddon針對只被檢察官列為人證人選,該人選尚未首肯答應擔當證人者,就已經
先發了「禁聲令」也就是不公開原則..已經對於尚未包含入案的相關人士造成「限制言論
自由」...是一種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台灣憲法第十一條)的行為...
所以,我建議老大的律師應該具體指出Sneddon這種行為違憲....不應該任意使用他
檢察官的權利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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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5.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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