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牌藝人春節接秀 節稅有方

看板KEN_DOW (阿Ken 納豆)作者 (全民最大黨)時間15年前 (2010/01/15 07:4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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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kSYQZ 高所得藝人像林志玲、蔡康永、張惠妹等A咖藝人,甚至近期冒出頭的B咖藝人,今年春 節接案滿檔,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若與邀請單位直接簽約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的45 %,可以扣抵。 今(99)年多家大型廠商,包括鴻海、廣達、臺積電幾乎都擴大邀請知名藝人,參與公司 尾牙宴表演工作,每個人喊價全都相當嚇人,像張惠妹唱4首歌,預估就有150萬元的收 入,其他知名主持人包括胡瓜、小郭、以及最近拍攝臺灣彩券廣告而爆紅的阿Ken和納豆 ,不管A咖或者B咖,全都荷包滿滿。 北市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從事像這種比較特別的秀案,如果沒有透過經紀公司簽約, 而自己跟邀請企業簽約的話,這筆收入就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總額的45%可以 視為成本,對降低個人綜所稅總額,繳稅負擔比較輕些。 國稅局表示,之前像林志玲、蔡康永因為他們都跟經紀公司簽有藝人約,所有執行業務 所發生的費用,幾乎都由經紀公司支付,所以國稅局才會認為應該將所得列為薪資,如 此一來,只能用薪資特別扣除額計算,當然要繳的稅會差距大。 日前,賦稅署已經原則同意藝人如果與主辦單位直接簽約的話,原則上可以視為執行業 務所得,但是還是需要視個案而定。國稅局說,基本上,收入的認定還是會參照經紀公 司付款流程問題,如果藝人沒有實際發生執行業務費用,真的很難認定是一種執行業務 行為。 由於演藝人員基本上並沒有真正的受雇約,尤其是小牌藝人,還得要自己負擔健保費用 等原是屬於雇主要負擔的部份,且即使接到表演工作,也都得透過經紀公司的安排才行 ,在需要自己負擔治裝費的情況下,微薄的收入還得視為薪資所得,可以扣抵的空間不 大下,也只能感嘆世間炎涼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21.168.52

01/15 17:31, , 1F
幫你改一下標題喔^^
01/15 17:31, 1F
文章代碼(AID): #1BJwkk19 (KEN_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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