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伯賢、XIUMIN與CHEN向SM發出解約通知

看板EXO作者時間10月前 (2023/06/01 14:5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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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好像還是要紀錄一下以後考古用,不然哪天就不能紀錄了(? 友善提醒請不要過度提到SM其他藝人,雖然這裡有提到東神判例... 因強制奴隸合約,EXO伯賢、XIUMIN與CHEN向SM發出解除專屬合約通知 金新星(意譯)記者/The Fact https://n.news.naver.com/entertain/article/629/0000219783 EXO的CHEN、XIUMIN與伯賢向SM發出解除專屬合約通知,並透過法務代理人李在學(音譯) 律師發表聲明。 「因為這起事件給粉絲們帶來了很大的困擾,我們感到非常抱歉;因與SM的立場不同,不 得不以法律應對,但為了不讓粉絲們太擔心,我們會設法找到更明智的方案,並盡最大的 努力妥善解決糾紛。我們現在才對之前說不出口的不公不義發出一些微小的聲音,其實現 在也非常害怕,還請大家多關注我們所說的話與提出這些的勇氣。」 據法務代理人表示,三位成員自3月21日起總共向SM提起了七次結算要求,需求其提供透 明的結算資料與依據副本,但是SM到最後都沒有提供資料。同時他們向SM提出了解約申請 ,SM不只和藝人簽訂了12至13年的長期合約,還要藝人續約,主張17至18年的專屬合約, 反覆對藝人進行此等蠻橫行為。 【以下是伯賢、XIUMIN與CHEN的主張內容】 包含長期的練習生生活,20年來SM用高高在上的態度要求藝人簽訂奴隸條款,藝人忍無可 忍提出下列立場聲明。 1.藝人們與SM簽訂了超過12年到13年的長期專屬合約,一直以來都以EXO成員身分認真的 進行演藝活動 2. 如上所述,在長期專屬合約期間,藝人們對於每次的結算金額只相信SM的說明,SM從 來沒提供過具體客觀的明細,只憑單方面製作的資料就讓藝人收下結算金額。對此,最近 藝人們透過律師多次正式要求其提供結算資料與證明影本,但是SM最終還是回覆還是不能 提供。 3. 根據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以及現有的專屬合約內容,SM有義務向藝人提供包括總 收入明細、可扣除費用明細、可扣除金額明細在內的結算資料及結算依據。而且,根據上 述專屬合約內容,每年會有2次結算,因此每年也需要提供2次上述結算資料及結算依據。 但是在這12年和13年的專屬合約期問,SM沒有向藝人們提供過這樣的結算資料和結算依據 。 4. 根據判例,專屬合約是以高度信賴關係為基礎的,當所屬社不履行提供結算資料的義 務時,藝人可以就收益結算問題進行討論並向所屬社提出異議;解除專屬合約的理由為藝 人無法得到所屬社專屬合約中的權利保障,且公司不提供結算資料。(見首爾高等法院 2020年1月31日宣判2019或2034976判決)。再者之前SM不顧律師的多次要求,持續不履行 提供資料的義務,因此產生了對現有的專屬合約的解除理由。 5. 先前藝人們透過多次的申請,懇切地要求SM在5月31日之前提供結算明細的影本,但其 一直未能提供資料,因此不得不於6月1日告知SM解除現有專屬合約。 6. 如果SM正確的向藝人支付了結算金額,就沒有理由無法提供清算資料和清算依據。SM 未能提供這些資料,也就代表其沒有正確的向藝人支付結算金,藝人們為了查看準確的結 算明細,將採取包括要求支付結算金訴訟在內的所有民事與刑事法律措施。 7. 如果SM像對伯賢、XIUMIN和CHEN一樣,也沒有向其他所屬公司藝人們提供結算資料和 結算證明的話,這不僅是三位的問題,最終也會成為SM全體藝人們的問題。 8. 其實伯賢、XIUMIN與CHEN向SM這種大企業進行法律訴訟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但是有許 多SM藝人也有相同的疑慮,他們是懷著代替同仁發聲的心情和勇氣開始訴訟的。 【藝人針對SM不當長期合約及企圖追加延長期限的立場】 1. 現有藝人和SM之間曾簽訂過長達12年至超過13年的專屬合約,這和公平交易委員會公 開過的內容,也就是標準專屬合約應以7年為基準,有著很大的出入,且超過了最低的合 理程度,對藝人也是單方面的不利。 2. 關於SM包含東方神起事件臨時禁令決定的延長期限的13年合約,其合約是單方面結構 的超長期專屬合約,是SM利用其上對下的地位行使不當的支配力給申請人(東神成員)附 加了不適切的負擔,且過度侵害申請人經濟自由和基本權利的合約,同時也是違反善良風 俗和違反其他社會秩序的法律行為。 因此判斷合約內容的部分或者全部是無效的,或者已超過合理存續時效,其應該是失效 的 (可參考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09.10.27字2009.2869判例)。同時在其事件的臨時禁令 事件中法院再一次指出過,像申請人(東神成員)一樣以青少年作為主要粉絲層的偶像明 星們,在其活動領域中很難維持其人氣到30歲後,通過不當而長期的專屬合約簽訂,有可 能會剝奪藝人們的特殊才藝以及在演藝界為了成功而付出的努力,並剝奪其取得合適的收 益的機會,事實上會等於執行終身契約。(可參考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11.2.15字2010.12 45判例) 3. 因此其現有專屬合約為過度長期並嚴重約束人格權的合約,適用於關於壟斷條款及公 平交易的法律第45條第1項第6條的「交易中心不當利用其地位,與對方進行交易的行為」 。同時還適用於同法實行令附表2的不公平交易行為的類型中的,長期強制「利益提供強 迫」或「不當利益提供」(產生不當利益的交易條件的設定)的內容。 4.尤其是SM藝人們簽訂了以出道日為基準7年,有海外活動時追加延長3年的專屬合約,但 是我國的K-POP藝人們在簽訂專屬合約後到其出道,需要少則幾個月,多則數年的時間, 同時也會理所當然地以海外活動為前提。況且XIUMIN和CHEN是從一開始就以中國為主要舞 臺計畫的成員,但是卻簽訂了進行海外活動時需要追加3年的專屬合約,也就是說從一開 始就強迫簽訂了10年以上的長期專屬合約期限。 5. 同時SM不只要求上述12年至13年的專屬合約期限,還要藝人簽訂後續專屬合約,主張 最少17年或18年以上的合約期限,由此判斷這是對SM藝人反覆實施極其不當的野蠻行為。 6. 簽訂後續協議的過程中,藝人們身處現有專屬合約的情況,無法進行正常的協商,也 無法在對等的地位上確定契約條件,難以反映自身的意願。 在東方神起事件的臨時禁令異議事件中,法院也曾明確指出過申請人們(東方神起成員們 )是在SM提出的專屬合約上被動簽字的,並沒有參與與SM的協商等決定契約內容的事實。 還有在申請人們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中斷現有協商,允許其和SM以外的經紀公司 進行協商,但其並沒有保障對方選擇的機會,由此導致申請人們(東神成員們)和SM之間 沒有形成過真正意義上的協商,申請人即使作為藝人構建了其自身地位之後,形成了延長 合約的附屬協議,也只是被約束在現有專屬合約的申請人,因此無法將其提升的地位關聯 到協商力的提升上,這些都是法院當時明確指出的問題所在,並由此判斷其後續合約是透 過協商力不對等差異簽訂的,也是有缺陷的、不公正的合約。(參考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 011.2.15字2010.1245判例) 7. 另外這種後續專屬合約簽訂行為也屬於壟斷規制及公平交易相關法律第45條第1款第6 項的「不正當利用交易地位與對方進行交易的行為」。像這樣利用後續專屬合約的強制長 期期限相當於同法施行令附表2的「強制提供利益」或「不利(成為不利的交易條件的設 定)」 8. 不僅是伯賢、XIUMIN與CHEN簽訂了像這樣長期的專屬合約,SM所屬的大部分藝人都處 於相似的處境。 9. 對於如此長期的現有專屬合約及後續專屬合約的簽訂行為伯賢、XIUMIN、CHEN正在認 真討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起訴的方案。 cr.米兔的韓流世界 (但是我有稍微潤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2.245.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O/M.1685602784.A.404.html

06/01 19:20, 10月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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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U47WG4 (E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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