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 讓「文化創意」窒息的「產業」政策
轉自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334
2011/05/27 公共論壇
讓「文化創意」窒息的「產業」政策
何東洪、鄭凱同 (流行樂迷)
責任主編:樓乃潔
知名live house「女巫店」宣布月底結束營業,引發北市府關切;無獨有偶,台中「魚骨」
live house也因罰單問題暫停營業,並於日前舉辦音樂會號召樂迷為live house發聲。樂迷
與網友議論紛紛,許多討論聚焦在live house和pub的區隔,呼籲政府給原創音樂更多的
空間。但即使live house文化和pub文化具有差異、各有群眾且無高下之分,何以live house
文化具有爭取更多空間的正當性?這樣的論述只會流於文化品味的雅俗之爭。
live house的問題主要來自社會與都市發展過程中,由於文化有機發展的不可預期性,產生
文化活動與法律規定間的落差,簡單的說就是:法律的修改跟不上文化發展的腳步。目前
live house業者遇到的問題涵蓋消防、噪音、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規定、與稅制等層面,
消防和噪音問題業者責無旁貸,且無論登記為何種營業項目都應以安全、不影響地區安寧
為前提;營業執照的部份,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告,已於去年底新增「音樂展演空間業
(live house)」此一營業項目,不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便能申請登記;
但即使登記為「音樂展演空間業」,土地的使用仍必須符合各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因此認定live house可以在哪些區域營業的標準成為合法與否的關鍵。
以女巫店為例,店面所在區域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根據分區管制,可做為第三種住宅區、
人民團體、文康設施,以及部份附條件使用的土地利用,其中較適合女巫店的項目為附條件
使用的「餐飲業」(可以提供在店內飲酒的服務)。然而一但登記為「餐飲業」,就不能有
樂團演出,依照現行官方認定,只要提供樂團演出,就應歸類為「娛樂服務業」,只能在
商業區內營業。
如果有好的公共安全與隔音設施,再加上業者的自律,樂團的演出會讓消防更不安全或干擾
鄰居安寧嗎?音樂演出的形式、規模類型繁多,是否無論何種的售票行為都得在商業區內
進行?這些問題都可以進一步與一般民眾和公部門進行對話,但有無樂團演出成為「合法」
或「違法」的關鍵?這聽起來有點荒謬,卻正是法律遠落後於文化的事實。
像「女巫店」和「魚骨」這樣的小型演出場地提供了年輕創作者磨鍊實力、累積人氣的機會,
許多演出者都是後起之秀,每場觀眾人數平均幾十人。如果這樣的場地搬到商業區,在高額
的租稅負擔下,節目規劃趨於將本逐利(比如提高演出的門檻、降低節目的開放性),不但
間接扼殺年輕人的創造力,青年文化也相形單調。不同的live house基於不同的經營方式與
地域性,形成多元文化,成為在地的流行音樂據點,政府不重視文化的日常性培植,卻大興
土木蓋流行音樂中心,實為本末倒置。如果無視文化地景、地域特色與店家共同形成的文化
連結,要求店家搬遷至文化氛圍迥異的地點,文化還會從人工培養皿中長出來嗎?建成圓環
的小吃文化被台北市政府改建計畫所終結的例子不是還歷歷在目?
在北市府關切下,女巫店不打烊了,其他live house能否循此例解決適法性問題,才是此
個案所凸顯的重要性。幾年前,在樂迷與樂團的努力下,終於形成輿論壓力,推動政府新增
「音樂展演空間業」的商業登記項目,新增該項目的法源,正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如今「魚骨」在遇到同樣的問題後,積極展開樂迷和樂團的串聯,對台中文化空間的想像
集思廣益。這些才是推動文化進步的實力,既然公部門有誠意帶動文化創意產業,就應該把
只做一半的事做完,在土地分區使用與稅制上修法、鬆綁。所謂「文化創意產業」的基層對
公部門的補助沒有幻想,但請政府不要擋我們自己走出來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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