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溫羅汀獨立書店聯盟 05/24 女巫店一事線上議會討論節錄
發文者:康旻杰 2011/05/24
從市政府的角度, 他們當然希望[依法行政], 結果就是女巫店搬家。
如果依照國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的邏輯,
所有同質的都市行為或活動都應畫分在同一使用分區避免干擾。
但反而造成都市生活的極化及空洞。
而過去台灣都市計劃內容,根本無法回應城市不斷衍生的議題,
使用項目中,對造就當今華人音樂風景最關鍵的live house文化近乎漠視,
只好任其擺盪在小吃,酒店,娛樂店之間的身份未明狀態。
一旦被歸類到娛樂與消費導向的商業區,通常租稅金又高得另人怯步,
遑論那低調提供獨立音樂養分,且包容力極大的人文環境底蘊及社群網絡!
女巫店會選擇溫羅汀一帶的住三區位落腳生根,並茁長出今日無可取代的音樂果實,
應當不是偶然。
而這正是去年一月立院三讀通過的文創法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
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中的核心價值,其中所稱文化創意聚落,
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
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者為限]。
相當程度此條文正指涉了溫羅汀作為一培養台灣重要文創產業的都市聚落,
實質超越了都市計畫分區的僵化體制. 這邏輯有點類似以文資法對待古蹟空間時,
屬於建築法的規範就不見得適用的道理一般(便無法以現代建築
的消防標準要求日式宿舍或萬華隘門的空間)。
亦即,市政府不僅不應以地用之合法性與否將女巫店驅離溫羅汀,
反倒應視女巫店為文創法中所提之創產[育成中心],
協助投資改善其隔音及消防設備,一方面強化溫羅汀文創聚落的性格,
另方面在降低社區安寧干擾的原則下,
豐富[混合使用分區]所創造的特殊街道生活與文化地景。
我們應呼籲政府以文創法的基礎,檢討目前營業登記項目與都市地用項目間的矛盾。
珍視民間自發形成且蔚然成蔭的文創聚落
(就像金門馬祖二崁等傳統聚落或寶藏巖作為一文資法下被保護的聚落)。
提供行政系統內跨局處的協商及協助, 留住類似女巫店的認同地景。
日後甚至應在稅法及租金控制的機制中補貼,
如營業額未達一定標準之書店/live house/NGO/文創店家等,
絕對比投資數百億於龐大的巨蛋或音樂中心更符合文創精神。
康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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