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林志玲漏稅免罰 判補684萬

看板ChiLing (林志玲)作者 (沙利葉)時間14年前 (2010/10/08 14:26), 編輯推噓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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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OiEX 2010-10-08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有沒有欠稅或漏稅,其實是個收入「定性」不同問題。她認為 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卻認為是「薪資所得」,徵納雙方乃發生爭訟。既是收 入歸屬看法有異,稅官自然不能把她當作是「逃漏稅」加以處罰,法官因此認定,林志玲 補稅684萬元就可以,135萬元的罰鍰,應予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結果,等於是讓林大美女賺回135萬元;因此這件官司一審 下來,不能說林志玲是「完全敗訴」。  林志玲稅務爭訟主要是民國92年至94年度綜所稅申報,她認為這3個年度中有大約1,732 萬餘元是「執行業務所得」,按規定可「減除45%成本費用」後,以執行業務所得的55% 計算報稅。可見她沒故意要漏稅的意思。稅官對她開單課罰,難免太超過了。  導致她無殃落得「欠稅、漏稅」的關鍵在那?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林志玲確實取自凱渥公司的「執行業務所得扣 繳憑單」;林志玲因此對凱渥提出的文件,形成信賴,符合社會常態的互信模式,從而在 申報綜所稅時,依據扣繳憑單所登載的內容,作為報稅的依據是「有所本」。  這當然也是合議庭法官,一致認定她沒違反誠實納稅堅實依據。只是合議庭最後還是採 納國稅局認定,將林志玲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所列收入,歸納為「薪資所得」, 原因在合議庭支持國稅局對這1,732萬餘元收入在「法律性質定位」的認定。  判決理由指出,林志玲即使授與凱渥代理廣告權利,凱渥在與客戶簽訂代言時,還是選 擇以自己名義,就是以凱渥名義簽約。  因此契約當事人是凱渥公司,不是林志玲本人,這結果使「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變成實質上是公司發給員工薪水「薪資所得」。林志玲可能被扣繳憑單上所看到「執行業 務」給誤解了。本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7.166

10/08 14:35, , 1F
如此看來,問題是在於凱渥與廣告商簽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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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39, , 2F
不過把志玲當成是凱渥的員工,仍然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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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42, , 3F
凱渥又沒有幫模特兒投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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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45, , 4F
有點覺得志玲是被凱渥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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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5:02, , 5F
我覺得是法院認定太形式化了,醫生跟律師也常是由醫院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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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5:03, , 6F
事務所接案,還是算執行業務所得。何況志玲又沒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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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5:04, , 7F
說志玲被誤導,其實是法院一貫太尊重行政機關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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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5:20, , 8F
說的也是,國稅局真要是想抽光納稅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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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5:21, , 9F
總是有辦法定人罪,這也算是一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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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5:52, , 10F
不管怎樣 這新聞已經影響到她的形象 大家都認為她欠稅不還
10/08 15:52, 10F

10/08 15:53, , 11F
真是令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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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6:31, , 12F
民不與官鬥就是這樣啊,行政機關根本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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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6:32, , 13F
TMD甚麼爛政府,拿志玲開刀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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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7:04, , 14F
現在要不要上訴又是個問題,以台灣法院而言要翻案不太可能
10/08 17:04, 14F

10/08 18:15, , 15F
同意S大,這就是標題殺人,很多人新聞都只看標題不看內容
10/08 18:15, 15F

10/08 18:18, , 16F
標題若改成「離譜!國稅局硬凹所得性質 林志玲須補稅684萬」
10/08 18:18, 16F

10/08 18:19, , 17F
給人的感覺絕對會不同
10/08 18:19, 17F

10/08 18:41, , 18F
這真是稅務制度的黑暗面,被國稅局凹錢,也只能自認倒楣....
10/08 18:41, 18F

10/08 23:42, , 19F
真的是影響形像 同意U大 官要誰x誰能不x 無法鬥阿..
10/08 23:42, 19F

10/08 23:44, , 20F
另方面 又要利用志玲的知名度... = =
10/08 23:44, 20F

10/08 23:48, , 21F
覺得對花博的砲火有一部分會轉移到志玲的聲音,但願是我
10/08 23:48, 21F

10/08 23:49, , 22F
杞人憂天,反正我本來就這樣XD
10/08 23:49, 22F
文章代碼(AID): #1ChhcEu9 (Ch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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