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志玲欠稅案敗訴 吳慈美不滿意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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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欠稅案敗訴 吳慈美不滿意要上訴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2010/10/07 11:49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國稅局要求名模林志玲補稅及罰鍰819萬元案,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
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但可免繳135萬罰鍰;人在國外的林志玲並
未到庭,但母親吳慈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並不滿意,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國稅局認定,2003至2005年,林志玲漏報薪資所得共1千7百多萬元,去年處分連補帶罰共
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提訴願被財政部駁回,再打行政訴訟,並已依法先繳半數稅金。
林志玲委任會計師、律師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根據林志玲和凱渥簽約內容,認為凱渥擁
有林的肖像權,且她須配合公司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可見是受僱員工,所領報酬
應屬一般勞務薪資,須依「薪資所得」課稅。
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宣判,認定林志玲確有欠稅,但沒有逃稅惡意,判她須補稅、免繳罰金
,也就是說,林志玲仍須補繳684萬元稅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7/5/2ehii.html
林志玲抗稅官司 免罰要補稅
CNA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10/07 12:4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名模林志玲不滿遭國稅局連追帶罰92到94年度稅金新台
幣800多萬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判林志玲免繳罰鍰,但仍需
補稅。全案可上訴。
國稅局去年認為林志玲92年度到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她補稅並繳交罰鍰共
800多萬元。但林志玲主張,收入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應該要扣除給經紀公司的佣金和
成本費用再課稅。
但國稅局認定,林志玲的收入屬於薪資所得,應該將她從經紀公司領取的薪資全納入稅額
計算,林志玲因而不服,打行政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9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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