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懸:回應女巫店暫停歇業全文(和法律點補充)
※ [本文轉錄自 bearbabes 看板 #1DsCNusb ]
作者: foolman (郁生﹑Neun) 看板: bearbabes
標題: [轉錄] 張懸:回應女巫店暫停歇業全文(和法律點補充)
時間: Sun May 22 16:14:46 2011
※ [本文轉錄自 Deserts 看板 #1DrqmKMQ ]
作者: deserts (jellyfishing~ o0oO) 看板: Deserts
標題: 不好麻煩記者刊登全文,僅在此張貼個人回應女巫店暫停歇業一事全文
時間: Sat May 21 13:22:21 2011
致任何一位關心此事的你(妳),
女巫店暫停營業的原因是因為
都發局明令非商業區不得經營酒吧等所謂八大行業場所,
並在台中大火事件後加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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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各類藝文演出空間(場所)區別類型並立法規範和扶持,
對於藝文產業和音樂等創意文化極其重要而迫切,
但多年來不論政府政策還是立法院的立案皆遙遙無期,
七年前(2005)即使開過對於live house立法而能合法化的公聽會,
但從此一路被無心深究的立法委員們擱置到今。
值得令大眾疑惑和強調的不是它此刻的身分違法與否的問題,
而是一個一心求能有所依憑不去違法,
需要制定法律管理規劃所以保障的產業,
呼籲多年卻仍不可得。
非商業區不得經營酒吧等場所看似合理,
但台灣對於營業分區長年未因社會現況調整重劃,
以致所謂在商業區開業經營非企業型表演文化,
門檻是真實的高不可攀,
在現行法令下也無處可去。
長期以來,推動文化表演藝術常只有治標不治本的單點幫助。
長期以來,現行法令中明顯的漏失與無視只有單點的依據。
一直以來都是只有單點的幫助和依據。
這讓像是所謂千萬元的樂團補助這樣的政策只成為一種恩惠,
而從未展現歷屆政府對音樂或表演文化,哪怕社會現況需求的有能回應。
事實是我們的社會越來越求對於藝術質感的追求,
越來越強調各個層面的軟實力?
無論對於個人創作或是消費品質,
軟實力永遠不會來自政府的恩惠,
而是需要"得以發展延續的環境"。
若沒有更多亡羊補牢的思考和實踐,
從點去連接成線與面的全面性改革和進步。
那麼,
我們損失的不是這個月底停業的一處指標性的店。
我們不會是最後一次感到錯愕和不值。
我們一直以來損失的是文化和音樂產業深根發展的可能。
我們損失的是明明可以享受參與,
但連買都不再買得到的音樂經驗。
女巫店所養育的音樂文化在台灣無可取代。
我不以為需要去討論女巫店的處境該與不該,
因為政府還沒關心和實踐的事何來便宜合理的對錯之分。
但任何一個需要藝文演出場所,
而又能為自己做選擇的人,
一如造就每個前瞻年代的群眾,
群眾,你們才是最終的聲音!
關心,思考,理解和積極要求!
合時宜的法令才能就此產生並回饋到我們身上。
台中二十二日在當地二十號倉庫將有一場座談會,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46148358792091
關心藝文演出場所發展困境及其文化的人,
請你(妳),去參加吧。
任何熟知相關法令願意補充的網友歡迎個別文章交流。
歡迎轉寄。如果其中有記者而願意盡量多保留原文,
讓大眾知道更多一個事情背後值得思考的地方,
張懸無比感激。
張懸敬上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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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轉錄:
關心的開始:台灣音樂展演產業之問題研究報告 (2005)
http://www.bigsound.org/amg/weblog/2007/06/post_58.html
下載位置:
http://www.bigsound.org/amg/doc/nyc01.pdf
快速檢視 http://0rz.tw/uuAx0
Live House 目前問題和癥結點都說明的很清楚~
------------------
部分摘錄 (取自 http://0rz.tw/O9SgA 整理之研討會報告內容版)
小型展演場地的窘境
(一)、執照申請:由於在目前商業登記的法規中,並沒有適合音樂藝文展演
空間業者可以申請的商業登記項目,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頇以其他項目申請營業執照。
各家所登記的項目不一,分別包含小吃店、食品經銷、飲料店、飲酒業、娛樂店、餐館、
有聲出版、菸酒零售業等項目,有多家展演場地則同時包含以上多項申請項目。
(二)、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土地分區使用的規定過於嚴苛,依目前土地分區使用規
定,商業活動必頇在都市計畫局劃定的商業區內進行,但商業區內的租金過高,經營者
無法負擔;再者,由於經營的展演場地屬於偏文化性質的藝文空間,因此即使負擔得起
租金,商業區內的氛圍也不一定適合,最後只好又退回較具文化氛圍的區域。
(三)、消防與隔音:,經營展演場地應該以符合公共安全以及不干擾附近居民安寧
為前提,因此,在消防與隔音設備上,經營者都應該盡量努力改善,以符合消防安全標
準。
(四)、賦稅:賦稅上,由於展演場地有音樂演出,並且收取門票,因此必頇繳納娛
樂稅。這些展演場地的營業額並不像特種行業場所(pub、酒店、舞廳)那麼高,但是仍
然必頇負擔和特種營業場所相同標準的賦稅比例。
(五)、公權力的執行缺乏對文化的尊重:本質上,民間中小型的音樂展演場地和特
種營業場所不同,然而執法者(如警察)對此一視同仁,並不認同這些展演場地在文化場
景中的價值。地方管區因為缺乏認識,通常將他們的店和藥物、鬧事、喝花酒、搖頭派
對等負面事物畫上等號,因此在臨檢的態度上也缺乏對音樂文化的尊重,表現出來的是
基層執法人員對於「夜店」的刻板印象。
(六)、許可申請費時費力:相關執照的申請程序過於繁複,適法性的認定又過於模
糊,必頇花費很大的心力在處理法規問題,按步尌班一切依照申請規定與程序申請相關
許可,即使如此,也不一定能夠獲准通過。
---
對(二)土地分區使用規定轉 cheer 版友補充
推 isfe:"酒店"也就是所謂的八大行業不能在"住宅區"開店, 05/20 17:28
→ isfe:Live House卻被不完善的法規待之,這也是為什麼要爭取 05/20 17:28
→ isfe:"Live house合法化管理"。 05/20 17:28
推 ardenn:推isfe說的沒錯,這就是政府問題的所在跟變相的迫害。 05/20 17:34
→ sunnychu:valenci 不是只有商業區可以進行商業活動 女巫不行是因為 05/20 21:05
→ sunnychu:他被認為是"酒吧"的關係 新生南三段那邊都劃為住3住3-1的 05/20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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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eastfox 文章代碼(AID): #1Dr-qDvV
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 規定了各項分區的可使用與禁止使用的事情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6&Page=2102&Index=3
在條文的第42頁有各項可以使用、附條件使用、禁止使用的事項
快速檢視 http://0rz.tw/HYZHe Page.42
----
重點在 Page.43
女巫店為住3-1 對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Live House 假設應該屬於的類別) 現況 這類(除電腦網路遊戲業) 都是沒有允許的
根本解套是:增加適用 Live House 的新類別並允許使用
--
最後附臺北市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希望下週朝好的方向轉圜...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4677&Index=3
報載女巫店業經市府告發勒令搬家,與事實不符,特鄭重澄清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日 期:100年5月21日
聯 絡 人:都市規劃科 楊智盛
電 話:02-27258265
報載女巫店業經市府告發勒令搬家,與事實不符,特鄭重澄清
「女巫店」係位於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56巷7號1樓,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報載女巫店經都市發展局以「非商業區不得開設Pub酒店」告發勒令搬家,惟查本局
目前並未依都市計畫法要求其勒令停止使用,特予澄清。
該案將由本市商業處於下週邀集都計、建管、環保、消防、文化等相關單位辦理聯合會勘
,就營業態樣及相關法令加以判別認定後,再予研議後續處理方向。另外,在公共安全無
法打折的前提下,市政府就具公共安全之虞營業場所仍將持續加強查察。
更新日期: 2011/5/21 檢視日期: 2011/5/21
承辦人: 劉秀玲 聯絡電話: 1999轉8239 [ 局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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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補充 因 eastfox 文章代碼(AID): #1DsBr-Hi
※ 引述《eastfox (東狐)》之銘言:
推
05/22 11:08,
05/22 11:08
→
05/22 11:09,
05/22 11:09
→
05/22 11:10,
05/22 11:10
→
05/22 11:11,
05/22 11:11
→
05/22 11:11,
05/22 11:11
回應k大的問題 我去查詢商業司的公告登記
發現女巫店商業登記大多偏向餐飲業的部份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登記查詢 http://tinyurl.com/2coqtq5
查詢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第25頁可查詢女巫店商業登記 下面是截圖
http://images.plurk.com/2e430af6c116ca7801ecd4db2dc3e16d.jpg
而最近一次的異動日期是96/7/27 那時還沒有合法的登記項目
但剛剛我查到
其實經濟部在99/12/13時 已發函增列「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的項目
就是所謂的Live House
http://gcis.nat.gov.tw/cod/history/991213.html
在目前的項目也查詢得到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http://gcis.nat.gov.tw/cod/code_v8.doc P.148
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
但我不是很確定這個是否就是商業登記要登記的項目
如果假設這就是商業登記要的項目 那麼我想接著討論一些問題
1.女巫店沒有換登記的原因是什麼?有執行上的困難嗎?
2.如果能夠順利將登記改為音樂展演空間業,那麼土地使用的登記政府將會認定為什麼?
(1) 文康設施→那麼可以繼續存在於住三之一
(2) 娛樂服務業→那麼就違反法律 不能繼續經營
定義一下兩種類別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http://tinyurl.com/3wdtgg9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一)音樂廳。
(二)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三)文康活動中心。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五)其他文康設施。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一)戲院、劇院、劇場、電影院。
(二)歌廳。
(三)夜總會、俱樂部。
(四)兒童樂園。
(五)電動玩具店。
(六)樂隊業。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
(八)舞場、舞蹈表演場。
(九)釣蝦、釣魚場。
(十)視聽理容業、觀光理髮業。
(十一)酒店。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
Live House變成歸類在哪邊都有點像的地方
對政府單位而言很有解釋的空間
我真的搞不懂 Live House跟音樂廳的本質 有差別這麼大嗎?
先討論如果要符合現今法規 要如何修正商業登記項目或土地使用
如果不管怎麼做最後仍然是處於違法的狀態
再來討論「法規修正」這種需要非常長時間解決的問題也不遲
看到一堆人說女巫店違法違法閃邊去
不如來討論到底違反哪些法律再來說吧 不然都只是說風涼話而已
補充一下個人對住三之一可能與Live House有相關的部份
文康設施 ○ (可使用)
餐飲業(其他) △ (附條件使用)
酒店 150m2≦飲食業<300m2 △ (附條件使用)
娛樂服務業(其他) × (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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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解套是:增加適用 Live House 的新類別並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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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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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06:11,
05/22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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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6:15,
05/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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